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金规〔2023〕8号发布)答记者问提及:“近年来,金租公司积极响应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发挥直租、经营租赁等特色功能,在盘活企业固定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满足企业技术改造需要、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消费增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深度服务航空航运业和绿色新能源等行业领域,推动大国重器上天、入地、下海。”在监管政策的引导下,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公司已经尝试开展了经营租赁交易。本文将就经营租赁交易常见的问题作出解答。
文本讨论的问题如下:
问题一:经营租赁、租赁合同、经营性租赁是一个意思吗?
问题二:经营租赁交易、融资租赁交易在法律层面有何区别?
问题三:经营租赁交易、融资租赁交易在会计准则层面有何区别?
问题四:经营租赁交易、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租赁物合规性要求一样吗?
问题五:在经营租赁交易中,能否事先约定由承租人在租赁期末按照一定的价格买回租赁物?
问题六:经营租赁交易中是否存在“租赁本金”概念?
问题七:经营租赁交易是否需要办理中登网登记?
问题八:为了实现会计准则层面将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交易的目的,能否将一份5年期的合同,拆分为租赁期为1年,连续续签5次的合同?
问题九:在经营租赁交易中,能否约定承租人发生租金逾期支付情形时,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一次性加速到期?
问题十:在经营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是否有必要安排保证担保、抵押担保等增信措施?
问题一:经营租赁、租赁合同、经营性租赁是一个意思吗?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修订,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租赁准则》)第35条第2款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据此,“经营租赁”是会计准则层面对于租赁业务使用的名词定义。
“租赁合同”则是法律概念。《民法典》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703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与《民法典》第735条界定的融资租赁合同存在差异。
严格来说,“经营性租赁”不是法律规定层面的概念,也不是会计准则层面使用的概念。实务中,从业人员可能使用“经营性租赁”的名词代表“租赁业务”,以此与“融资租赁”作出区别。此外,在《关于修订飞机经营性租赁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发布)也出现了“经营性租赁”的表述。
综上,经营租赁、租赁合同、经营性租赁本质上均属于对经营租赁交易的描述,但应当注意在会计准则角度、法律角度、实务角度,使用不同的表述进行指代,以便在不同场景下对经营租赁交易做出准确描述。
问题二:经营租赁交易、融资租赁交易在法律层面有何区别?
《民法典》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703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735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上述规定在法律层面对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做出了不同的界定。
问题三:经营租赁交易、融资租赁交易在会计准则层面有何区别?
《租赁准则》第35条第2款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第36条规定:“一项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出租人应当将该项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的,通常分类为融资租赁:(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与预计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足够低,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三)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四)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项或多项迹象的,也可能分类为融资租赁:(一)若承租人撤销租赁,撤销租赁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二)资产余值的公允价值波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归属于承租人。(三)承租人有能力以远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
据此,会计准则层面采用“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对一项交易属于经营租赁交易还是融资租赁交易进行判断。因此,可能出现一份合同名称为“经营租赁合同”,且根据《民法典》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的规定属于法律上的“租赁合同”,但根据会计准则仍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需要结合承租人需求(尤其是承租人最终的账务处理要求)、出租人的风险控制要求(尤其是承租人违约后的风险敞口通过何种方式覆盖)综合设计交易方案。
问题四:经营租赁交易、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租赁物合规性要求一样吗?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第5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类型,包括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发布)第7条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从监管表述而言,目前大部分关于租赁物的合规性要求均针对融资租赁交易提出。此外,诉讼实务中关于租赁物应当满足的“可流转性、特定化、可使用性”标准,也针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提出。因此,实务中可能存在以“钢材”“低值易耗品”等作为标的物开展的经营租赁交易。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也可能基于租赁物的合规性要求,将交易方案由融资租赁交易调整为经营租赁交易。
建议融资租赁公司持续关注监管层面是否可能针对经营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也提出合规性要求的问题。
问题五:在经营租赁交易中,能否事先约定由承租人在租赁期末按照一定的价格买回租赁物?
《民法典》第733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租赁准则》第36条规定:“……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的,通常分类为融资租赁:(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与预计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足够低,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因此,如果一份合同事先约定承租人在租赁期末按照一定的价格买回租赁物,则该等交易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会计准则层面,都较有可能被认定属于融资租赁交易,进而影响出租人、承租人的交易目的。
问题六:经营租赁交易中是否存在“租赁本金”概念?
《民法典》第703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704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据此,在经营租赁交易中,不存在“租赁本金”概念。在租赁合同中,将约定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金额,而不会将“租金”拆分为“租赁本金”“租赁利息”。
租赁本金是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的、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产生的成本。在大部分情况下,出租人将租赁物购买价款直接计为租赁本金。在部分交易场景下,出租人可能选择将部分可以立即量化的、因购买租赁物产生的费用计入租赁本金。此时,将出现租赁本金高于租赁物购买价款的情况。(关于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租赁本金问题,可阅读《与李志刚教授商榷: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是否存在租赁本金概念?》一文进行了解。)
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可能基于项目收益率的测算考虑,将经营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支付的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出租人回收的各期租金、租赁物再处置的回收价款等交易相关款项以现金流支出、收入的方式列示,并相应计算经营租赁交易出租人的年化收益率。但上述出租人就经营租赁收益率的测算,不等同于经营租赁交易中存在“租赁本金”概念。
问题七:经营租赁交易是否需要办理中登网登记?
《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第2条规定:“二、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二)应收账款质押;(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四)融资租赁;(五)保理;(六)所有权保留;(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第33条规定:“租赁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有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进行相关登记。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综合上述规定,在监管层面,暂时没有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就经营租赁交易办理中登网登记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就经营租赁交易办理的中登网登记,属于出租人为减少重复融资争议而进行的自愿登记。
问题八:为了实现会计准则层面将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交易的目的,能否将一份5年期的合同,拆分为租赁期为1年,连续续签5次的合同?
《租赁准则》第30条规定:“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第32条规定:“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作出该选择的,承租人应当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承租人的受益模式的,承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据此,会计准则层面确实存在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可以认定为短期租赁的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官网“租赁准则实施问答”栏目,曾就“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期为1年的租赁合同,能否简单认定该租赁为短期租赁?”问题进行过答复。官网答复认为,当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期为1年的租赁合同时,不能简单认为该租赁的租赁期为1年,而应当基于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判断可强制执行合同的期间以及是否存在实质续租、终止等选择权以合理确定租赁期。如果历史上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存在逐年续签的惯例,或者承租人与出租人互为关联方,尤其应当谨慎确定租赁期。由此可见,如果存在5份连续续签的、租赁期为1年的合同,会计准则层面可能采用“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将上述合同的租赁期认定为5年,进而导致该等交易在会计准则层面不能认定为短期租赁。
问题九:在经营租赁交易中,能否约定承租人发生租金逾期支付情形时,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一次性加速到期?
《民法典》第75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二)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三)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综合上述规定,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通常将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发生租金逾期支付情形后,出租人有权主张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即全部租金一次性加速到期)。
但是,在法律层面,租赁合同不存在类似的规定。笔者认为,即使租赁合同中含有“承租人发生租金逾期支付情形时,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一次性加速到期”约定的,该等约定在诉讼层面无法被支持。主要原因为,就租赁合同而言,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不存在类似于融资租赁合同租金加速到期的法律规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发生违约后,其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应当以法律规定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6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发生租金逾期支付情形后,出租人可以主张的违约损失应当受到上述规定的限制。
问题十:在经营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是否有必要安排保证担保、抵押担保等增信措施?
如问题九的解答,即使租赁合同中含有“承租人发生租金逾期支付情形时,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一次性加速到期”约定的,该等约定在诉讼层面通常无法被支持。相应地,出租人如果就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债务安排保证担保、抵押担保的,担保人也不需要就“约定的、加速到期的租金”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在经营租赁交易中,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通常不会引入类似于融资租赁交易的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增信措施。
实务中,更多的融资租赁公司可能在承租人发生租赁合同违约、出租人选择收回租赁物的情况下,考虑安排租赁物的卖方或第三方按照约定的价格买回租赁物。
此外,租赁合同也可以考虑约定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时应当满足的租赁物状态标准,以及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时,承租人应当承担的租赁物复原费用计算方式。
文本后记
限于篇幅,文本仅就经营租赁实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共同存在的部分问题,以问答形式进行了总结。
就笔者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经营租赁交易法律服务而言,不少融资租赁公司已经基于经营租赁交易在法律层面、会计准则层面存在的特殊性,设计并落地了较有特色的交易项目。对于部分融资租赁公司而言,“经营租赁交易”已经成为拓展客户、开拓融资租赁衍生市场、与融资租赁同业开展差异化的创新交易产品。随着行业对经营租赁交易特殊性的持续深耕与问题的逐步厘清,其作为融资租赁公司差异化竞争的核心抓手,或将在拓展市场边界、驱动行业创新升级中发挥更为关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