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等部门发布《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现代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办法指出,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及项目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开展特色业务,给予最高可达5000万元的补助,具体如下:

  对首次开展经营活动的金融租赁公司按实缴资本金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收资本每增加1亿元(含)以上的,按实缴资本金的1%给予补助,实收资本累计增加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实缴资本金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对以飞机(含直升飞机等)、船舶、大型设备等为租赁物开展业务的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SPV公司,按照其单机、单船、大型设备融资金额的2%给予补助;对于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SPV公司开展的经营租赁业务,按照租金金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公司最高补助500万元。

  办法还指出,支持地方金融组织业务发展。

  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保理服务且年度融资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不含同业拆借)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或保理公司,按提供融资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金融机构享受该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以下为办法全文: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现代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根据《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青岛片区发展现代金融业的总体战略部署,为加快青岛自贸片区金融业发展,打造一批有实力的金融机构集群,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能,切实解决企业融资困难,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撑和服务作用,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促进金融资源集聚

  (一)对在青岛自贸片区首次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持牌金融机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亿元。

  (二)对在青岛自贸片区首次开展经营活动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给予最高可达500万元的补助,具体如下:

  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500万元;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300万元;对保险公司一级分公司,补助200万元;对证券公司一级分公司,补助100万元;对其他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补助50万元;对银行支行、保险公司支公司,补助20万元。

  (三)支持设立特色金融机构

  鼓励设立科技创新、国际业务、绿色金融等特色金融机构;支持设立总部级海洋保险中心、航运保险中心、海洋保险专业部门、特色分支机构、创新实验室等专门机构。对首次开展经营活动的特色金融机构,在本部分第(二)条对应级别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万元。

  (四)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及项目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开展特色业务,给予最高可达5000万元的补助,具体如下:

  对首次开展经营活动的金融租赁公司按实缴资本金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收资本每增加1亿元(含)以上的,按实缴资本金的1%给予补助,实收资本累计增加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实缴资本金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对以飞机(含直升飞机等)、船舶、大型设备等为租赁物开展业务的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SPV公司,按照其单机、单船、大型设备融资金额的2%给予补助;对于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SPV公司开展的经营租赁业务,按照租金金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公司最高补助500万元。

  (五)以上奖励自企业达到申报条件并审核通过起分3年,按照40、30、30的比例拨付到位。

  二、支持金融业务发展

  (一)支持地方金融组织业务发展

  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保理服务且年度融资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不含同业拆借)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或保理公司,按提供融资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金融机构享受该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海洋类保险产品发展

  支持保险机构结合自贸片区产业情况,在货物运输、海事责任、船舶、船东责任等领域,积极开发具有自贸片区特色的海洋保险产品。企业投保已通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海洋保险产品,按投保年度实际保费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度保费补助总额最高20万元。在保单有效期内退保不得申请补贴资金,已申请补贴资金的应予退还。

  (三)支持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产品发展

  1.支持企业通过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开拓国内市场,对企业向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保费支出,给予30%的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借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进行保单融资的企业在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保费支出,给予50%的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在保单有效期内退保不得申请补贴资金,已申请补贴资金的应予退还。

  2.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是以国内贸易的应收账款为保险标的,补偿企业按贸易合同约定向国内买方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且在开票期限内开具发票后,因国内买方发生商业风险导致应收账款直接损失的保险产品。

  (四)支持跨境电商货运保险产品发展

  支持保险机构结合自贸片区产业情况,积极开发跨境电商货运保险产品。企业投保已通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批或备案的跨境电商货运保险产品,按投保年度实际保费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度保费补助总额最高20万元。在保单有效期内退保不得申请补贴资金,已申请补贴资金的应予退还。

  三、附则

  (一)本政策所称“持牌金融机构”,指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

  (二)本政策所称“首次开展经营活动”,指自政策施行之日起首次在青岛自贸片区开展经营活动。

  (三)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自贸片区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从业人员且依法缴纳社保,无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主体。

  (四)本政策由青岛自贸片区财政金融部负责解释。

  (五)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每年1月1日—1月31日申报可享受的补贴。政策执行期间,同一扶持对象同一项目符合上级和我区多项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