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来源于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官网
2011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部门经理、公司市场总监等职务,负责区域内客户相关融资租赁项目的导入、论证、方案设计、资信评估、风险管理,指导下属完成项目可行性报告,并享有审批权,如决定是否立项推进等,另资金投放环节的付款时间、付款资料亦由被告人李某签字同意后上报公司审批放款。
在上述涉案时间段内,被告人李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融资租赁项目立项审核、项目推进、资金投放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融资中介人员陈某等14人给予的贿赂共计409.6万元,其中包括现金、加油卡、商场超市购物卡等。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9.6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案例二:来源于某司法案例网站
2017年至2020年期间,苏州某融资租赁公司业务部负责人邱某为了在融资租赁业务等方面获得帮助,向海安高新区财政局副局长解某行贿,解某先后5次收受邱某的好处费,总计322万元。通过解某的帮助,邱某的公司在业务上获得诸多便利。
经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判,邱某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退出违法所得590余万元。
案例三:来源于某司法案例网站
2023年江苏某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总监王某,为获取银行推荐的优质企业客户信息,向银行对公客户经理李某行贿现金180万元及奢侈品(价值40万元),累计促成融资租赁项目12笔,涉及金额5.8亿元。经法院审理,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没收违法所得。经法院审理,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50万元。
案例四:来源于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官网
融资租赁公司江苏分公司法务专员刘某,在2019年至2022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诉讼费用和冒领提成的方式侵占公司财产。他虚构在法院立案需支付诉讼费用,用伪造的票据上报公司核销借款,侵占384万余元;还通过虚构已立案编造案件编号申请回款提成,侵占38万余元,总计420万余元用于个人挥霍,其中210万元用于打赏主播。
2022年11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案例五:来源于某司法案例网站
某头部融资租赁公司华东区业务经理张某,负责客户租金回收及账户管理。在2023年3月-2024年5月期间,要求客户将租金支付至其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并利用职务权限,篡改公司系统数据,制作虚假银行回单,掩盖客户实际还款记录。张某将挪用款项投入股票市场,试图通过短线交易获利填补漏洞,累计挪用客户租金共1200万元。
2024年9月,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年,追缴全部违法所得,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5年。
案例六:来源于“北大法宝”
2018年至2020年期间,某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理黄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工作便利,共同策划实施合同诈骗。他们虚构了一系列的设备租赁项目,伪造了设备购买合同、客户资料、财务报表等中请材料,然后以虚假材料向公司申请融资款。在申请过程中,黄某凭借对业务流程和公司审核要点的了解,指导同伙应对审核,使得公司基于虚假信息签署合同发放了融资款,涉及金额高达数千万元。得手后,黄某等人将骗取的贷款用于个人挥霍、偿还个人债务以及投入到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中,最终导致资金无法偿还。经法院经审理,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案例七:来源于某司法案例网站
某融资租赁公司员工张某,在公司负责客户资料整理和系统维护工作。他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公司内部系统漏洞,非法获取了大量客户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车辆信息等。张某将这些信息打包出售给多家贷款中介和推销公司,从中获利数十万元。
最终,张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