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5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5〕2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全面回应了行业转型发展的现实需求,为金融租赁公司划定更清晰的合规路径与创新空间,体现了监管对行业内各类新尝试的关注和肯定,同时也在租赁物管理、资金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虽然《办法》直接适用对象为金融租赁公司,但结合近年来的监管政策导向,其核心要求对整个融资租赁行业都具有“风向标”意义。
应势而生:锚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设计
在全球经济深度融合与国内经济结构转型的双重背景下,融资租赁行业作为连接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的“桥梁”,正经历着从规模扩张向质效提升的深刻变革。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出台《办法》,既是对“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金融监管精细化要求的响应,也是推动行业回归“融资融物”本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关键举措。
《办法》共计8章68条,聚焦六大核心议题,包括强化租赁物估值管理、严格资金用途监管、全面构建经营性租赁管理体系、强调租金与现金流匹配、明确境外业务指导原则以及新增集中度管理维度,既对融资租赁业务各环节提出标准化操作要求,又针对风险防控关键节点作出刚性约束,形成逻辑严密、权责清晰的监管体系。
四大导向:重塑融资租赁行业发展逻辑
1.外规内化:从“被动合规”到“主动治理”
《办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这一特殊条款凸显监管导向的重大转变。新规打破以往“重检查、轻建设”的模式,强调合规体系需深度嵌入业务流程、信息系统与考核机制,推动行业构建“制度制定-落地执行-监督问责”的合规闭环,实现从“纸面合规”到“治理融入”的根本性转变。
2.全流程风控:从“单点管控”到“系统防控”
《办法》构建了“事前准入、事中审核、事后监测”的全流程业务管控体系,对租赁业务全链条风险管控提出系统性要求。
《办法》第二章详细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尽职调查要求。尽调环节要求双人现场核查,确保承租人资质与租赁物真实性的穿透验证。这意味着尽职调查不再流于形式,“云尽调”“视频尽调”将只能作为辅助手段使用,终结了部分公司“单兵作战”或“挂名签字”的潜规则。
审批环节严禁异地授权,自动化审批需设置人工复核熔断机制。《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将审批权限授权给住所地以外的异地团队”。同时针对日益普及的大数据风控,要求自动化审批需“定期评估模型有效性+设置人工复审触发条件”。
合同与支付环节明确资金用途管控,大额资金实行受托支付。《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直租业务融资租赁资金直接支付至出卖人账户,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单笔支付超1000万元的,需“委托银行监管账户”或“金融租赁公司审核后受托支付”。此举让售后回租业务从“类信贷融资”回归“资产盘活工具”,倒逼承租人真实披露资金用途。
租后管理环节强化租赁物状态监控与租金回收跟踪,通过全流程“硬约束”,让租后管理从“被动催收”转向“主动防控”。《办法》第五章聚焦“租赁物安全、租金回收、风险处置”三大目标,明确租赁物制定差异化管理措施。
3.物为本源:从“资金驱动”到“资产锚定”
租赁物是融资租赁的“基石”。回归“融物”本源,是历次金租办法重点强调的内容,本次新办法在租赁物管理上更进一步。《办法》中“租赁物”一词高频出现73次,凸显监管对租赁物实质管理的核心要求。
租赁物“功能性”审查成重点。明确租赁物需重点关注“真实性、流通性及风险缓释作用,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此前农村道路、地下管网等不可移动构筑物的“伪”租赁物将退出历史舞台。
斩断“低值高买”的利益链条,划定估值红线。直接租赁以实际购买价款或厂商指导价格定价,售后回租参考承租人资产账面价值,从根源上遏制虚增资产价值、变相放大授信的行为,倒逼业务回归“基于真实资产”的租赁本质。
4.动态监管:经营性租赁走向“实质”
监管虽鼓励开展经营性租赁,但也防止经营性租赁变成会计调节的工具。在传统融资租赁监管基础上,《办法》首次对经营性租赁业务作出系统性规范,明确其租赁物选择、价值重估、减值准备、运营管理等核心要求。
《办法》第四十八条要求:“原则上至少每年开展一次价值重估,对于价值波动较大的应当提高重估频率。”“对经营性租赁业务所涉资产开展减值测试,充分考虑租赁资产重估价值、预计可回收金额对资产账面净值的覆盖程度,足额计提减值准备,有效控制租赁物的残值风险。”这一举措是对资产管理能力的极大考验,让经营性租赁监管得以动态化,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像管理股票投资一样,时刻关注租赁物的市场价值波动,进而推动经营性租赁向专业化资产管理转型。
行业影响:加速出清,回归租赁本源
1.行业格局重构,马太效应凸显
《办法》明确租赁物“权属清晰、可处置、独立产生收益”的刚性要求,以及禁止低值高买、核心风控环节严禁外包等规定,使缺乏专业能力、合规基础薄弱的中小企业面临高昂整改成本,“失联”“空壳”及严重违规机构将被有序清退。
头部融资租赁公司凭借资本实力、产业链资源及成熟风控体系,能快速适配监管要求,抢占战略产业融资租赁市场;中小融资租赁公司若无法快速转型,将逐步退出或聚焦细分赛道,形成“头部规模化+中小专业化”的发展格局。
2.经营模式重塑,回归融物本源
《办法》首次对经营性租赁业务出台系统性监管要求,释放出监管鼓励租赁公司回归租赁本源、拓展多元化业务的明确导向。要求直接租赁业务资金必须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强化“融物”属性,这一内容也间接推动了直接租赁占比提升,是对2023年《金规8号文》中提出的“力争在2026年实现年度新增直租业务占比不低于50%的目标”的进一步回应与明确。同时,售后回租单笔超1000万元须账户监管或受托支付,售后回租规模将大幅压降,回归流动性补充功能。最后,对经营性租赁给出严格规范,明确每年至少一次价值重估,足额计提减值准备,业务开展无疑会更加审慎,残值风险管理成为核心。
前瞻布局:融资租赁公司的应对策略
面对当前融资租赁行业“脱虚向实”“商租监管金租化”的大趋势背景,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认清监管趋势,厘清规范路径,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真正回归服务实体经济之本源,从专业化管理、行业研究、数字化风控三大维度提前布局,夯实高质量发展根基:
1.内强本领,锻造专业化能力
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约束条件进一步加码,倒逼公司从“资金提供者”向“资产运营专家”转型,专业化能力成为生存立身之本。
完善经营性租赁制度体系:对照《办法》要求梳理现有业务流程,建立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的分类管理机制,将监管要求嵌入合同条款、审批流程与系统建设,避免混业操作引发的合规风险。
构建专业化租赁物管理能力:探索设立独立的租赁物评估岗位,明确评估人员资质标准;建立第三方评估报告内部复核机制,杜绝“以评代管”;搭建租赁物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覆盖购置、投保、维护、盘点、处置全环节。
升级多维度集中度风险管理:在客户、行业、区域集中度管理基础上,新增租赁物类型和合作机构两大维度的集中度指标,严控单一厂商回购担保余额占比,防范因资产同质化、合作方集中度过高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2.顺势而为,深化行业研究
《办法》中对标准化、批量化业务,专门作出“简化尽调”、“自动化审批”的差异化安排,体现了监管对此类业务的认可。融资租赁公司可基于自身资源禀赋深入其中,找到适合自己的赛道。
紧盯政策与产业周期:建立政策跟踪与解读机制,深度研究工业母机、新能源、高端装备等国家重点支持领域的发展趋势,精准把握技术迭代节奏与市场需求变化,确保业务布局与监管导向同频。
聚焦细分赛道深耕:基于自身资源禀赋选择差异化赛道,头部融资租赁公司可依托资金优势布局航空航运、大型设备等资金密集型领域;中小融资租赁公司可聚焦农机、医疗设备、专精特新企业装备等“小而专”赛道,构建租赁物管理与处置的独特壁垒。
挖掘标准化业务潜力:针对具备批量化特征的业务场景,优化产品设计形成标准化方案,充分利用监管差异化政策,搭建高效审批流程。同时结合承租人现金流特征,设计灵活支付模式,提升市场适配性。
3.善用工具,构建数字化智能风控体系
《办法》全文中,61次提及“风险”一词,凸显了监管对风险防控的极致重视。面对新时期全流程监管要求,数字化成为提升风控效能与合规水平的关键抓手。
融资租赁公司可通过运用物联网技术对租赁物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基于传感器数据预警故障、闲置等风险;探索AI大模型在尽调报告生成、合同审核、风险预警中的应用,搭建自动化审批系统并设置人工复审熔断机制,在合规前提下提升业务效率。参考行业实践搭建租赁物监控平台,形成租前、租中、租后全链条智能风险管理机制。
在监管引导与技术创新的双轮驱动下,融资租赁行业正逐步步入“精细化、全流程、重本源”的新阶段。新的变化同时意味着新的机遇,融资租赁公司唯有锚定政策导向、夯实自身基础,将监管要求转化为核心竞争力,方能在行业高质量发展浪潮中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