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试点企业交银金融租赁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孙磊为记者举了个例子:假设一台设备原值1亿元,融资租赁公司另外收取租息收入、咨询费等费用2000万元,则这1.2亿元进项税额都可以进行抵扣,进而帮助承租人降低税负,提高利润。

  就融资租赁行业而言,孙磊表示,该行业原先执行营业税差额规定,交银租赁的实际税负约为3%,有上有下,而改缴增值税后,由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与原先的税负相差不多,表明政府对租赁行业整体税负进行了平衡性的考虑。不过,在资金成本较高的年份,融资租赁公司的实际税负会较低,如交银租赁今年实际税负预计为2.5%,3%的即征即退门槛对其而言显得"过高"。"希望有关部门在财政上对此予以考虑,让我们的实际税负与原来持平。"孙磊建议。

就融资租赁行业而言,此次试点可谓众望所归。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我国税收体制改革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其核心是在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不过,融资租赁行业由于缴纳营业税,自身不能开增值税发票,也无法将供应商开出的增值税发票转给承租人,因而深受困扰。"此次试点,实现了融资租赁行业和增值税管理的对接,实现了资金流、实物流和发票流的统一。取得物的发票,能证明我们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困扰我们两年多的问题解决了。"孙磊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