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行长林铁钢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是解决融资租赁权利公示、完善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

    2001年以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与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积极推进融资租赁登记的法律效力,提升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法律地位。林铁钢谈到,在人民银行总行的大力支持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2001年10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促进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意见》),这是我国首个关于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文件。该文件明确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是天津市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的公示平台。对于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公示的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进行抵质押、转让、转租、投资入股以及其他处分。该《意见》在全国率先确定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法律效力,为全国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司法和实践参考。

    为贯彻落实《意见》,2001年天津市高院提出在我国目前法律空白下,利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权威,发布风险提示规范性文件以保护出租人和金融机构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设想。根据天津市高院的设想,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配合天津市高院组织召开了融资租赁制度建设专家委员会,专题讨论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能够成为民事交易相对人义务的合法源。经过反复协商认证,这种设想得到了有关部门和专家的一致认可。

    2011年11月2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金融办、天津市商务委、天津市银监局共同下达了《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11月9日,天津市高院发布了《指导意见》,弥补了天津的法律空白,推动了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建立。依托“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公示”融资租赁物的权属状态,不仅对保障融资租赁交易、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使金融机构间接了解担保和受让物的权属状态,避免了同一物上的法律纠纷,成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

    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指导意见》的解释,今后如果金融机构违反相关规定,未登录“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了解标的物权属状态,就可能被法院确认不构成善意,由此产生的风险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

    林铁刚表示,希望相关金融机构高度重视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接受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和查询要求,完善业务审批规则和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发挥好“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