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2012年8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增业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提高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文件要求,公司制定新增融资租赁、典当业务涉及的会计政策及对会计估计、外币报表折算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一、新增业务会计政策
(一)新增融资租赁业务会计政策
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鼎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牌照的取得,使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及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增加,因此新增如下会计政策:
1.新增融资租赁收入确认原则
租赁期开始日的处理:在租赁期开始日,将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将来收到租金的各期内确认为租赁收入。公司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包括在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初始计量中,并减少租赁期内确认的收益金额。
2、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租赁收入。分配时,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租赁收入。 实际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公司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3、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的处理
在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和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情况下,均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实际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租赁收入。在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任何调整。
4、或有租金的处理
公司在融资租赁下收到的或有租金计入当期损益。
(二)应收融资租赁款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及比例
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坏账按期末余额的0.5%计提,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则按其不可收回的金额计提坏账准备。
(三)本次制定新增业务会计政策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鼎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牌照的取得,使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及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增加,制定上述新增会计业务政策,可对公司主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收入确认进行补充和完善。
(四)本次新增业务会计政策执行时间 201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五)本次新增业务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增业务会计政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有关规定,对上述会计估计的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因此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不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