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诉称,2011年6月,被告陈某与原告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约定原告向被告出租价值220万元起重机一台,租赁期限从2011年7月5日至2015年7月5日,每月5日被告应向原告按照《租赁支付表》支付约定租金。原告按约交付了租赁设备,但被告未能按期支付租金。截至2012年11月8日,被告已拖欠原告租金4671246.49元,构成严重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判令被告支付未还租金,并确认涉案合同起重机所有权归原告。
    此案将于10月8日上午9时,在怀柔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