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罗某通过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从某融资租赁公司租用一台装载机,和他人合伙修路,后因经营亏损,不仅逾期支付不了租金,连装载机也被抵押了。近日,梓潼县法院审理了这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并依法判决被告罗某支付原告租金及违约金,同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装载机一台。
案例回放
融资租赁 承租人逾期仍拒付租金
今年1月27日,梓潼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农民罗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由梓潼某融资租赁公司向罗某交付了向四川某机械设备公司购买的装载机一台,租赁期限6个月,租金为固定租金。罗某在支付首付款等部分付款义务后,至今年7月20日,欠付梓潼某融资租赁公司装载机租金共计68677.34元,违约金15000元。罗某称,装载机因与人合伙修路,造成严重亏损,现已抵押了,他无力偿还。
近日,梓潼某融资租赁公司具状诉至梓潼县法院,要求被告罗某支付原告租金及违约金,并归还给原告装载机。
法院判决
承租人违约 支付租金并归还租赁物
近日,梓潼县法院审理了这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并依法判决被告罗某支付原告梓潼某融资租赁公司租金68677.34元,违约金15000元,同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装载机一台。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而被告在交付了部分租金后,仍未支付拖欠租金,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15000元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故原告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同时,由于被告罗某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合同不能完全实现的后果,故租赁物的权属不能按约完成转移和变更。因此涉案装载机的所有权仍旧为原告所有,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租赁物。
法官说法
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有哪些?
本案主办法官赵加锋称,本案系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赵加锋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1.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的;2.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3.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4.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