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目前普遍关注的售后回租业务计税、不动产租赁的市场准入以及融资租赁的行业定位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纪要如下:
一、 关于售后回租业务的计税问题
许多与会者反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3】37号文颁布后,由于担心税负加重,特别是售后回租业务要全额计税,许多企业不敢再开展这一业务,售后回租业务几乎处于停滞状态,致使整个行业出现波动。据中国租赁联盟测算,2013年第三季度整个行业的业务总量仍为1.9万亿人民币,和上季度相比,首次出现零增长。
与会者一致认为,售后回租业务是融资租赁三大传统业务之一,对盘活国有资产、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的13号文件对促进售后回租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虽然,目前售后回租业务所占比重较大,约占整个行业业务总量的50%左右,但业务运转整体正常,尚未发现重大违规事件和由此引起的行业风险,在税制改革中应该继续给予扶持。
与会者注意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行业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对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业务的计税进行相应调整。大家对国家管理部门能认真饯行党的群众路线、听取行业的呼声表示肯定和感谢。同时,与会者也呼吁行业同仁,坚持行业自律,共同信守诚信商业原则,期望包括售后回租业务在内的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关于不动产融资租赁的市场准入问题
与会者普遍认为,根据《物权法》中对不动产的定义及权利人责任义务的关系,以及融资租赁业不动产业务的实务操作经验,同时借鉴国外,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实践,将不动产融资租赁列为我国融资租赁业务范围具有积极意义,在当前对不动产融资租赁存在分歧的情况下,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中可表述为:允许不动产如商业地产、厂房、公共设施等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土地使用权可暂不作为租赁物。
三、 关于融资租赁业的行业定位
许多与会者讨论中指出,去年以来,税制改革方案以及最高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之所以引起行业波动,其中的根本原因是对融资租赁行业属性认识不清,对融资租赁的行业定位不明确。融资租赁业,无论是从经营理念看,还是从运作方式看,都应该属于金融业,所有融资租赁公司,包括金融租赁、内资租赁和外资租赁,都应属于非银行金融企业,都应该适用于银行—保险业的计税方式。这种定位不仅有利于行业的发展,也有利于行业促进和监管,希望国家有关部门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