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讯,财政部年前紧急出台“106号文”补充文件《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业内人士表示,这是我国政府对融资租赁行业的规范进一步完善的过程,赋予了融资租赁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

 恒信金融租赁公司CEO李思明表示,通知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将企业注册资本补足资本金的期限推迟到今年3月底,这意味着给企业更多时间将资本金缴足,以享受税收优惠。

  《通知》规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4年3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2014年4月1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次月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李思明指出,政府之所以把1.7亿作为一个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门槛,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差额纳税,是要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规范,对享受税收优惠融资租赁企业提出一定的资质要求。

他认为,金融行业是个高风险行业,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严格监管,设立高门槛,才有利于这个行业的发展,政府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很有道理的。

  李思明表示,把期限延长到今年的3月31日,也是业界各方争取来的,给融资租赁企业注资更多的时间。他指出,《公司法》新规规定注册资本必须是实收资本,而不能再采取以往的先上报注册资本后注资的方式,这也是把该期限延后的一个考虑。

  此外,《通知》还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在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布前,已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可以选择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有关规定或者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有国银租赁内部人士表示,这意味着106号文出台之前,从2013年8月1号开始签的售后回租合同,都可以执行106号文,这也是对106号文的进一步解释。该人士还认为,106文中有些政策还需要更多的解释,未来可能会出台更多类似的解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