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湖南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杉杉”)向东瑞盛世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盛世利”)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设备提供担保的议案。

  湖南杉杉与东瑞盛世利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由东瑞盛世利出资向湖南杉杉指定的供应商购买湖南杉杉选定的机器设备,并将机器设备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卖给湖南杉杉。合同涉及款项6,800.14万元(含本金及利息),分20期支付,分期付款期限共计60个月。

  为保证上述合同的履行,本公司就合同项下湖南杉杉对东瑞盛世利所负债务,提供以东瑞盛世利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书。

  我们认为,上述担保系为湖南杉杉满足日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担

  保。被担保企业经营稳健,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为其提供担保。

  因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故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议案请详见公司披露的担保公告(编号公告)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