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承租挖掘机为名,利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诈骗出租人两台挖掘机(价值93.25万元)后便销声匿迹。近日,由江西彭泽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经查,被告人邱某系江苏省滨海县人。2010年1月16日和18日,邱某以承租人的名义与出租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公司)、出卖人江西巨人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人公司)先后签订两份融资租赁合同,从徐工公司租赁徐工牌XE60型和XE210型液压挖掘机各一台,总价值112万元。其中,XE60型挖掘机金额32万元,租赁期限为24个月;XE210型挖掘机为80万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所有租金由巨人公司代收代付。自合同签订后至2011年6月3日,邱某总共向巨人公司支付了18.75万元租金,此后便停止支付租金。后来,邱某又故意将两台挖掘机的GPS远程监控系统人为破坏,并更换联系方式,导致徐工公司、巨人公司无法与其联系,也无法跟踪获取两台挖掘机的方位信息。在停付租金后,邱某将XE60型号挖掘机交给其儿子使用,其儿子则将该挖掘机转租给他人;而XE210型号挖掘机则被邱某以34万元的低价转让给他人用于抵债。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徐工公司、巨人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取得两台挖掘机的使用权,在支付部分租金后便更换联系方式,并将两台挖掘机GPS远程监控系统破坏,使两被害公司既找不到其本人,又无法对挖掘机进行监控,给两被害公司造成直接租金损失93.2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