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近日,银监会发布并实施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较2007年发布的管理办法有多处修订,包括降低发起人出资比例、强化发起人约束和责任、拓宽业务范围、拓宽融资渠道以及强化风险管理和监督等。

降低发起人出资比例

新办法在维持作为发起人的商业银行、境内制造企业以及境外租赁公司所需满足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将发起人出资占比由50%降至30%,这有助于吸引更多的企业作为发起人,吸收更多的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优化法人治理结构。

加强发起人约束和责任

新办法规定发起人需在5年内不转让所持股权、不将所持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以及设定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等要求,这有助于强化发起人的股权稳定性,回归金融租赁业务本业。新办法通过设立全部关联度、单一股东关联度指标,对关联交易进行有效控制,防止股东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占用,保证金融租赁公司的真实资本水平。

新办法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在章程中规定,发起人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或侵蚀资本时,需给予流动性支持或及时补足资本金。该规定强化了发起人的流动性支持和补充资本责任,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和资本充足水平将得到发起人的有力支持,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偿付能力有积极作用。因此,该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信用等级产生正面影响,这也将有助于金融租赁公司发行债券融资,降低发行成本。

拓宽业务范围和融资渠道

新办法新增受让融资租赁资产、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等业务,这有助于金融租赁公司扩大业务范围,提高专业化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加符合租赁公司的实际。

新办法将对吸收非银行股东的定期存款由原来的1年(含)以上调整为3个月(含)以上,降低向股东融资的门槛,补充公司流动性来源。

新办法将原来的发行金融债券调整成为发行债券,放宽了发债品种的限制,金融租赁公司除了通过发行金融债券补充中长期资金来源之外,有可能通过发行资本性债券补充资本。

新办法新增了资产证券化业务,这将很可能发展成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常规融资手段之一。大部分租赁资产具有收益率高、权属清晰、抵押品充足等特点,这使其具有成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天然优势。金融租赁公司通过租赁资产证券化,不仅有助于解决融资需求,还有助于扩大业务规模,降低资本消耗,提高盈利能力。

上述几点将有效拓宽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对解决限制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意义重大,将对金融租赁公司的长期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建立准备金制度

新办法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准备金制度,在资产质量分类的基础上,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该规定提高了金融租赁公司对资产质量的评估要求,有利于金融租赁公司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完善租赁物管理

鉴于租赁物对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风险的高影响度,新办法引入一整套租赁物管理制度要求。首先,通过提高租赁物价值评估能力,评估和监测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及时了解租赁物的风险状况;其次,加强对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的估值管理,开展减值测试和计提减值准备,有利于掌控租赁物的真实价值和公司的审慎经营;第三,对未担保余值比例较高的融资租赁资产设定风险限额,可以通过在险价值等手段评估风险敞口,控制风险敞口过度集中。

综上所述,新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吸引多元化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加强发起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责任,为解决资金瓶颈难题提供新的渠道,有利于金融租赁公司强化对租赁物的管理,提高风险管理的精细化水平,金融租赁公司有望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