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镇江市鑫海齿轮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发表时间:2014-4-30 9:2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文章作者:admin 浏览次数:1777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滨功民初字第294号 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彦博,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镇江市鑫海齿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纪云。 被告徐纪云,男。 被告何志华,女。 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市鑫海齿轮有限公司、徐纪云、何志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扣押涉案租赁物。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镇江市鑫海齿轮有限公司、徐纪云、何志华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扣押涉案租赁物L5120C型拉床1台、VMC1100B型立式加工中心2套、YK58-1型插齿机1台、YK5150A型数控插齿机1台、MKSI1620/500型数控端面外圆磨床1台、DAISY686三座标测量机1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攀清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丽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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