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新一次税务改革不断地给融资租赁业 造成新问题,最近航空业又传来新的困惑,境外机构在要求办理在中国的纳税证明时,地税基层官员要求,支付营业税后才给出具证明。因为双方对租赁和税收的问题搞说不清楚,导致飞机跨境融资租赁时,出现不仅要征收增值税,还要征营业税悬疑。

    为此有人找到本站咨询这个问题,到底该不该缴纳营业税。经过反复沟通,笔者以为大致可能出现下述若干问题。在阐述问题前,先要澄清几个概念,搞清税务改革发生了什么变化,才能知道是政策问题还是理解问题。

    对外税收政策发生的变化

    自从08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出台后,对外税收发生了重大变化。

    条例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条例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条例最大的变化就是国家对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服务业、金融保险业、提供的劳务,都要交纳营业税。飞机租赁和飞机融资租赁正好在这两个产业里,因此要征收劳务方面的营业税。

    飞机租赁里面到底有没有“劳务”。只要有,必定要缴纳营业税,否则就不一定需要交纳营业税。那么我们分析一下飞机租赁的劳务在什么地方?

    飞机跨境“租赁”的分类

    按租赁当事人的注册分布。可分为本地租赁和跨境租赁。当出租人和承租人注册地都在境内的为本地租赁。当有一方注册地在境外,他们之间从事租赁的就是飞机的跨境租赁。目前主要是出租人在境外,承租人在境内的进口跨境租赁,中国的民用大飞机70%是从境外“租赁”来的。出租人在境内,承租人在境外的出口跨境租赁份额很小,一般在短期租赁上。

    既然境外出租人在境内获得了收益,那么我们要看收入里面有没有“劳务”。如果有,就要缴纳,如果没有就不应缴纳,不能因为一见租赁就归类服务业,一见服务就=劳务。

    “租赁”本身是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因此也是造成征税部门混乱的一个原因,这不仅在飞机租赁上,在其他的租赁上也遇到同样问题。业内人士正为此苦恼,纷纷要求给予合理的税收政策。

    所谓“租赁”要看这个“租赁”是大概念还是小概念。如果是大概念的话,所有类型的租赁都是租赁,我们称之为“大租赁”。如果是小概念的话,那么按照《合同法》的划分,就分为“租赁(列名合同13章)”和“融资租赁(列名合同14章)”。这是具有法律地位的概念,依法缴税或依法纳税。

    融资租赁的特征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采购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通常租期很长,一般都在12年以上。租期结束后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处分物权)都转移给承租人。相当于带有利息的分期付款购买设备。因此我们把这类的“租赁”称作进口租赁。

    这里面没有劳务,出租人的行为主要是为承租人采购飞机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他们对租赁物只有处分物权,没有用益物权(占有、使用、收益)。按照融资租赁的原理,租期结束后飞机的处分物权可转移也可以不转移给承租人。这种做法在交易上称之为“经营租赁”。所谓“经营”是因为经营租赁是非全额融资租赁,在租期结束时留有一个余值需要处理(承租人可以根据余值作留购、续租、退租三选择)。这个处理过程翻译成中文就是“经营”,但不是到中国境内经营民航业务,更没有劳务行为。

    在对中国的跨境进口租赁中,因为市场问题,境外出租人都要求租期结束后,必须把处分物权转移给承租人,不可退租。因此航空业把这些统称为融资租赁。在所有的交易过程中,他们没有在中国经营民航的权力,租赁物是由中国的航空公司经营。海关为此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对外税务部门收取租赁利息部分所得税。这种交易方式把它定义为“融资租赁”,法律概念是准确的,并没有什么含糊不清的问题,过去一直都是这样做的。但后来的问题是,

    租赁的特征是:出租人自己购买飞机租给其他航空公司使用。租期通常都比较短,时间在1年之内,租赁物的所有权不转移。海关把它当作临(时)进(口)临(时)出(口)的贸易对待,不需要交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出租人提供的是出租服务,收取的是服务费。这里面有没有劳务还要细分,主要看他们在中国境内“经营”的租赁模式是干租、潮租、湿租。

    所谓“干租”就是只租飞机,不带其它劳务;所谓“潮租”就是在干租的基础上加上飞行员,这里显然有劳务了;所谓的“湿租”,就是“潮租”的基础上加上空勤服务人员(空姐)。这里不仅有劳务,而且还有众多的劳务人员。前者是设备的出租,后者明显带有劳务行为的经营活动。因此对境外企业在中国所得税的征收比较清楚,但是否征收劳务营业税?稅基是什么?租金?还是劳务人员的工资?并没有细则能说清楚。自然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尤其是有些干租的租期超过1年,这时海关就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通常没有配备劳务人员,这时还不分青红皂白地加征营业税就不合理了。

    造成混乱的主要问题就在这个地方:第一个误区就是航空业自己。他们通常把法律定义的“租赁”当作融资租赁高级阶段“经营租赁”来称呼。传到税务部门不收营业税才怪呢?都“经营”租赁了,难道还不应该征收“营业税”吗?

    其次是税务部门在这个问题的误区。他们长期没有涉外,对融资租赁没有概念,一见“租赁”就要缴纳营业税,不管是不是进口融资租赁。这种见“租”就征的方式太简单了。因此造成飞机进口融资租赁即征增值税,又征营业税的争执。

    这些问题不应该责怪基础税务部门,而是因为我国的改革速度太快,税务部门来不及培训就执法,必然带来混乱。

    政策呼吁

    和融资租赁业遇到的其它问题一样,基层税务部门需要总局拿出一个红头文件,他们才能“依法行政”,否则做了对事,还要背负帮助企业偷逃税的罪名,谁也不原意。因此向税务部门呼吁出台合理的税收政策又成为行业组织一大任务。

    根据以往的经验,这次呼吁政策不仅针对飞机租赁,而是针对境外机构在华劳务的政策问题。是否要和他们使用的工具有关。如果仅是劳务,就按工资额纳税,如果也包括他们使用设备、工具等,就要按设备加工、租赁时的总额缴纳劳务方面的增值税。

    这个正不要求优惠,只要求合理、明确。如跨境租赁的飞机虽然有劳务,但飞机不一定在中国境内飞,他们还有可能飞出境外。在境外驾驶飞机时算不算在境内获得的劳务等细小问题都要涉及。

    另外在呼吁政策时要尽量降低执法难度和监管成本。如果一个政策复杂到无法执行,或者不同人有不同的理解,那么这个政策就是不可行、或可行不可操作的。

    为此笔者抛出一个引玉的政策,共呼吁政策的机构共同呼吁。呼吁政策时千万不要企业独自去呼吁。一是力量太薄弱,二是呼吁的政策往往不准确、科学,三是错误的呼吁往往是烧制引鬼。行业就有这样的案例,原来模糊,但对行业有利的政策,因为呼吁时把政策制定的人搞清楚了,反而这个政策被取消了。

    我们的意见是:境外机构或个人,凡是在境内有劳务成分的租赁,不管是什么样的租赁,不管租赁物在什么地方,都要交纳劳务部分的营业税。如果是法律意义上的租赁,也要纳入营业税征税税基。这样一来即征增值税,又征营业税就不足为怪了。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如果对境外机构或个人的劳务征税营业税,这些费用肯定要加在承租人的身上。虽然体现了主权,但是以提高承租人的成本为代价。面对金融海啸,笔者还是喜欢过去的涉外税收政策:利息差额纳税,对于避免双重所得税的国家,特别愿意做这样的生意。因为在中国纳税额小,还由承租人实际负担。这样特别有利于利用外资。也有利于不堪重负的中国航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