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甲公司与出租人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机械设备一台,约定租金总额为100万元,每期一个月,租期共20期,逾期利息为每天万分之五,违约金为10万元。1月1日,承租人甲公司在支付了第5期租金后拒付租金,在乙公司的催告后仍拒付租金,出租人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时为4月1日。

  1.乙公司能否请求承租人甲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并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

  律师解析:不能。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知,在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只能选择一种情况,即出租人要么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租赁物继续归承租人使用;要么请求与承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

  2.出租人可否要求租金提前到期?如何得到补偿?

  律师解析: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继续使用租赁物,直至融资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租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计算方式:

  承租人应支付的金额=未到期的全部租金+到期未付的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

  未到期租金= 12×50000=600000元

  到期未付的租金= 150000元

  逾期利息= 2250元

  违约金= 100000元

  共计:852250元。

  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见表1):

3.若出租人请求法院解除与甲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该损失范围如何计算?(假定收回的租赁物值50万元)

  律师解析:出租人依照《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就上述案情来说,若乙公司请求法院解除与甲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该损失范围=总租金(100万元)-已付租金(25万元)-取回租赁物的价值(50万元)=25万元

  故出租人能够拿到的金额是:25万元+价值50万元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