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赛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李彦呈、任娟:

  本院受理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新机)》;2、判令被告一立即返还原告拥有所有权租赁标的物,即华群T-540B攻牙机十台;3、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全部租金848,200元;4、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系争租赁合同下因迟延支付租金而产生滞纳金,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暂计至2015年12月4日为105,855元);5、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共计255,460元;6、判令被告二、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4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