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009年12月30日从定义中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它是由承租人选择,由出租人出资购买其标的物,而后再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即是一种租赁关系,又是一种买卖关系。属于先买后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2009年12月30日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2)这种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承租人选择购买的;

  (3)买卖合同成交后,将此标的物交承租人使用;

  (4)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5)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一般情况下,该融资租赁合同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因为在此融资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是一种借贷关系。这时,承租人已向出租人偿付了本息。便合同如果约定融资租赁合同届满时,租赁标的归出租人所有的,该标的物应返还给出租人。

  (6)回租、转租等融资租赁合同,适用地融资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