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是浙江社会经济发展的优势所在和活力之源,后金融危机时期,如何推进中小企业发展,解决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会同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共同召开“中小企业发展与司法保障座谈会”。有关专家、学者、企业界代表等汇聚一堂,共商助力中小企业发展新举措。
记者获悉,一份由浙江高院起草的《关于为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在会上征求意见。当日与会的浙江省副省长金德水预言,《意见》一旦出台将开创全国先河,具有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关键词【民间金融市场】
困局:融资难是浙江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由于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不足,导致中小企业深度介入民间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监管的民间金融市场活动,引发了大量涉及企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些不规范的民间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一些问题的处理非常敏感。
举措:《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从有利于保障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准确界定和把握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非法集资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可以不作为非法集资。
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
罪与非罪界限一时难以划清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依法妥善处理,特别对于涉及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因政策界限不明而实施的轻微违法犯罪,更要依法慎重处理。
关键词【企业间借款】
困局: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效力问题,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制定、目前尚未正式废止的司法解释对此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即:企业之间借款合同一律无效,追缴实际所得和约定所得。这一规定的法律根据和实际效果,在实践中争论很大。
举措:《意见》要求,中小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为无效借款合同处理。不过,对于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进行的非法资金拆借活动,仍然要予以制约,按照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依法打击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
关键词【融资难】
困局: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存在已久。有专家直言,当下的银行更多的像典当行,大量发放的是担保性贷款,除了国有大型企业等外,少有信用贷款。而中小企业恰恰缺少担保资产。
举措:《意见》要求,紧密结合我省中小企业担保业发展现状,依法保护具有浙江特色的企业“抱团担保、增信”、“网络联保”和“桥隧模式”等金融创新行为。
妥当把握物权法定原则,在《物权法》框架内扩大有效抵押物的覆盖范围,依法确认中小企业可以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商铺使用权、林权、排污权、应收账款、捕捞证、大宗原材料、在建船舶、仓单等等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有效扩大中小企业抵押物的范围。
积极引导银企合作,对涉中小企业金融纠纷案件,可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争取银行合理回应涉案中小企业延期还贷的要求,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金融创新】
困局: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一些金融机构进行了创新性的尝试,而在此同时,他们又担心遭遇相关的法律风险。
举措:《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对各项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要依法给予支持,一些金融创新行为,可以在法律框架内,征询政府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后,通过司法裁判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
依法保护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纠纷等案件,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
重视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法律监管框架内开展的投资等业务要在司法上予以确认和保护。
关键词【乱收费】
举措:《意见》要求,支持政府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依法审理涉及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行政诉讼案件。
关键词【政府采购】
举措:《意见》要求,坚持政府采购的政策扶持功能,通过审判职能的发挥,确保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招标中获得公平对待,对政府采购招标中实施规模歧视、排挤中小企业等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关键词【债务纠纷】
举措:《意见》要求,依法保护债权人、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维持企业生产力,灵活运用相应的司法应对措施。
稳步推进涉财务风险中小企业司法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案件的审理,对有挽救可能、符合结构调整及转型升级需要,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鼓励采取司法重整、和解方式化解企业财务风险,实现资产重组。
对技术工艺、设备产品落后,不具发展前景的涉案中小企业,引导通过破产清算方式退出市场;积极推进涉财务风险中小企业司法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案件审理工作与政府主导的资产重组、企业整合工作的衔接。
关键词【劳动争议】
举措:《意见》要求,要合理平衡中小企业劳资双方的利益,确保中小企业发展和劳动者利益保护的平衡,依法审理因解除劳动合同和追索补偿引发的纠纷、因拖欠基本工资和追索加班费引发的纠纷、因企业裁员引发的纠纷和关于因竞业限制引发的纠纷等各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重点关注涉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引导企业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对审理竞业限制引发的纠纷案件中,既要防止因不适当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妨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也要注意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仍在运营的困难企业,要慎用静态查封等保全措施,可以通过抵押、入股等方式实行工资担保和回报。
关键词【执行】
举措:中小企业为申请执行人、并对其生产经营影响较大的案件,作为集中执行的重点案件依法及时执结,确保中小企业胜诉成果能够切实转化为推动企业继续发展的现实利益。
对有创新能力和发展前景只是暂时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应采取有利于企业维持的执行方式,不因强制执行而影响企业的继续生存。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
举措:《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发挥司法职能,促进中小企业建立健全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制度和经营机制。
依法审理股权转让、股东权、申请宣告无效或撤销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司高管背信、司法强制清算等公司诉讼案件,通过司法的适度介入,推进中小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创新。
正确界定具有家族经营特征的浙江中小企业公司财产责任和股东财产的范围,严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