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政策支持融资租赁结算新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