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作为承租人的合法性分析

在融资租赁关系的认定中,《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此外,国务院办公厅还曾下发《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探索发展面向个人创业者的融资租赁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但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以自然人为承租人或业务合作对象,且近期发生过多次业务纠纷的企业可能会被重点检查。

综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融资租赁公司与自然人开展融资租赁交易,但若与自然人发生多次业务纠纷,则可能被监管部门重点检查。

二、租赁物范围分析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兼具“融资”和“融物”双重属性,其中“融物”性是其区别于借贷法律关系的关键属性。所谓融物属性,(1)具有真实的租赁物;(2)租赁物权属可转移;(3)租赁物实际价值与交易价相符。因此,若以自然人拥有的动产作为租赁物,则该动产须具备一定价值和可变现能力。基于此,在日常生活中,自然人拥有的资产主要包括(1)车辆;(2)房产;(3)生活必需品;(4)其他资产。

(一)车辆

目前,以车辆作为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交易已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尤其是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车辆直接租赁,其法律基础在于车辆属于动产范畴,且《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法研〔2000〕41号)规定,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进一步规定,机动车登记的目的是为了行政管理及车辆管理,登记证明不代表权属证明,其所有权转移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且,车辆可以办理抵押登记,因此,车辆系适格的租赁物。

但车辆融资租赁亦存在一定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之规定,如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而且在北京、上海等实行车辆指标调控的城市,采取上述融资租赁模式,车辆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可能会被认定违反车辆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秩序,进而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外,目前有部分地区办案机关将 “车辆融资租赁”认定为“套路贷”,亦提醒融资租赁公司对该区域的业务开展予以警惕。

(二)房产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产的所有权转移自登记时发生效力,但在房产过户交易中,买方需缴纳较多的税费,如该等税费由融资租赁公司或承租人承担,则该交易将大概率无法达成,但若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融资租赁公司将无法取得房产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关系存在因缺乏“融物”要素而被认定为借贷关系的风险,考虑到面对自然人开展融资租赁交易,预计业务较多,如果爆发多起诉讼纠纷,融资租赁合同可能因融资租赁公司并非有权从事经营性贷款业务的企业而被法院/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合同,基于此,在不办理房产过户的情况下,建议融资租赁公司谨慎以房产作为租赁物。

(三)生活必需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下列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4)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等。考虑到自然人违约且不具备偿债能力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唯有取回租赁物方可减少损失,但前述物品系自然人生活所必需物品,存在无法取回的风险,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勿将前述物品作为租赁物。

(四)其他资产

自然人拥有的其他资产包括(1)电视、电脑、冰箱、洗衣机、空调等家电;(2)手表、红木家具等收藏品及古玩、字画等艺术品;(3)金银首饰等装饰品。前述资产理论上均可作为租赁物,但是,鉴于上述资产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存在自然人擅自处分上述资产且受让人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而导致融资租赁公司权益受到损害的风险,而且上述资产亦存在各自的问题:(1)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等家电贬值速度较快,如何确定其公允价值值得商榷;(2)手表、红木家具等收藏品及古玩、字画等艺术品的特殊属性,真伪鉴定难度较大,价值评估体系并不完善,建议融资租赁公司谨慎开展该项业务;(3)金银首饰存在灭失风险,因此,以该等资产作为租赁物需要保证风险可控。

三、基于风控的交易流程设计
鉴于融资租赁公司与自然人开展动产融资租赁交易所面临的风险,同时考虑到融资租赁交易中涉及“买卖”与“租赁”两个法律关系,亦可能存在“担保”等法律关系,一旦“买卖”和/或“租赁”法律关系被认定为不成立、无效,则融资租赁关系即可能被认定为其他法律关系,为此,我们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按照下图各节点要求,妥善完成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