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打造北京市融资(金融)租赁聚集区,充分发挥融资(金融)租赁、商业保理等产业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撑促进作用,加快构建“高精尖”产业经济结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机构,是指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法人机构及其项目公司、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机构,是指经有权机关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项目公司、子公司。

经有权机关批准,在顺义区内注册登记、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金融)租赁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机构,是指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机构。

经有权机关批准,在顺义区内注册登记、依法合规经营的商业保理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以后,在本区注册并纳税的融资(金融)租赁和商业保理机构,前两年按照其当年实现市区两级经济贡献的100%予以补助,第三年至第四年按照其当年实现市区两级经济贡献的80%予以补助,第五年按照其当年实现市区两级经济贡献的50%予以补助。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以后,在本区注册并纳税的融资(金融)租赁和商业保理机构,可享受办公场所支持。

(一)落户当年实现区域经济贡献200万元(含)以上,并于落户当年在本区租赁办公用房的,第一年最高按500平方米、每平方米5元/日标准给予租房补助,实际发生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给予补助。

(二)落户当年实现区域经济贡献200万元(含)以上,并于落户当年在本区购买办公用房的,按上述租赁办公用房补助金额标准2倍给予补助,实际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给予补助。

(三)租赁或购买的办公用房实际用途应仅限于机构自身办公使用,且租赁或购买关系依法合规,否则不予补助。第(一)(二)两款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第六条  鼓励驻区融资(金融)租赁和商业保理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按照其当年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融资(金融)租赁和商业保理机构每年获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笔业务合同期限半年以上。

第七条  对有关机构在顺义区组织开展融资(金融)租赁和商业保理业信息交流、专业培训、高端论坛、项目对接等活动,活动前向区金融办申请,经区政府审核认定该活动对北京市融资(金融)租赁聚集区建设起到积极推进作用的,最高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不超过150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八条  支持融资(金融)租赁和商业保理机构发挥资源优势,参与北京市融资(金融)租赁聚集区建设。对于协助引进符合顺义区高精尖产业定位项目的,按其引进项目正式经营之日起的第一年实现区域经济贡献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引进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当年引进上述项目数量累计达5个(含)以上的,再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加强服务融资(金融)租赁和商业保理机构高层次人才,根据本区实际,协调区内相关部门为融资(金融)租赁和商业保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业务骨干在人才引进、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综合支持服务。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奖励、扶持期等各类期限的起始时间及正式经营的起始时间,均从融资(金融)租赁和商业保理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以365个自然日为一年,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在符合条件之日起1年内,向区金融办提出奖励补助资金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享受本办法政策支持的融资(金融)租赁和商业保理机构应承诺并自愿遵守以下条款:

(一)依法规范经营。

(二)按要求定期向区金融办报送业务数据、发展经营和信息变更等情况。

(三)自最后一次享受本办法政策支持资金之日起5年内如迁出顺义区,应退还全部补助、奖励、扶持款等各类政策资金。

第十三条  对符合顺义区金融发展定位、有特殊贡献和重要意义的融资(金融)租赁和商业保理机构,经区政府审核认定后,根据其发展需要可予以专项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享受本办法政策奖励的融资(金融)租赁和商业保理机构,不再同时享受顺义区其他同一类型的政策奖励,不再适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打造首都产业金融中心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9〕18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