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宁波市金融办发布关于印发《宁波市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引”),对前期调查与立项、尽职调查、项目审查、项目审批、合同签订、融资租赁项目投放审核、租后管理、项目档案管理八个融资租赁具体业务操作环节作了明确规定。

据悉,指引的出台旨在引导辖内融资租赁公司规范主营业务操作,健全公司治理体系,防范业务风险,健全公司治理体系,提高融资租赁业务水平。

通知全文

市内各融资租赁公司:

为引导我市辖内融资租赁公司主营业务操作规范,健全公司治理体系,防范业务风险,提高融资租赁业务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宁波市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0年5月12日

宁波市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主营业务操作规范,防范业务风险,健全公司治理体系,提高融资租赁业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一章 前期调查与立项

第一条 项目负责人首先应当了解项目是否符合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停止调查。

第二条 对符合融资租赁要求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初步了解承租人的需求、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等,并向承租人介绍融资租赁的特征和优势。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初步判断项目可行后,向业务部门提交《立项申请表》及相关项目资料,申请立项审查。 

第四条 融资租赁项目经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及时通知承租人,并根据项目立项意见进行尽职调查。若项目立项申请被否决,客户经理应及时通知承租人,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项目资料。

第二章  尽职调查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按融资租赁项目尽职调查工作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收集资料、当面访谈、现场核查、财务分析等。

第六条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点内容:

(一)承租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包括企业概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行业与市场情况、企业项目建设情况、企业盈利模式、企业主要设备工艺、技术含量、企业核心竞争力、企业股权结构、主要股东、公司治理和激励措施等情况、企业银行信用、商业信用情况、企业对外担保、涉诉涉案情况等。

(二)承租企业财务状况调查。要求对承租企业财务状况、纳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纳税报表和财务数据,并依据会计勾稽关系和实地调查掌握的情况判断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规性;如指标计算所需数据不能从财务报表中获取的,应在调查时查阅、分析相关明细科目后取得调查数据;财务调查时,重点关注会计报表附注中重要或异常内容,重点关注企业遵循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资产减值的计提情况,审计机构的结论性意见,重点关注企业的或有事项。

(三)租赁标的物的调查。包括租赁物的所有权状况、租赁物转让的合法合规性、租赁物价值、租赁物对承租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性,租赁物设置场所、租赁物购置状况和技术特性等。

(四)项目风险防范措施的调查。包括风险防范措施的合法合规性、风险防范措施的可操作性、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所有权状况、风险防范措施需办理的法定手续情况、担保企业的担保能力和意愿等。

第七条 对融资租赁项目分析的要求

项目分析是指业务部门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对项目的可行性和租赁方案适当性进行分析论证的过程,主要内容是通过对项目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其控制或覆盖措施的分析,论证项目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

融资租赁项目负责人完成租赁项目分析报告的初稿,业务部门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形成部门意见,必要时可咨询专业人士。租赁项目分析应尊重事实、客观公正,对原始数据、基础信息的搜集整理应坚持真实性原则,对数据资料的选取及费用、效益的界定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分析报告反映信息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对重点问题进行充分揭示、客观评价。

第八条 项目综合评价

业务部门在尽职调查、项目分析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最后的综合评价,提出可行与否的明确意见。

第九条 尽职调查报告的编写

租赁项目尽职调查报告一般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写。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部门负责人须对报告中调查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主要责任,并确保调查报告无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项目尽职调查报告至少包括承租企业基本面分析、承租企业财务状况分析、租赁物分析、资金用途分析、还款能力分析、担保分析评价等分析与评价,拟租赁方案简介、租赁项目主要风险点及其控制措施和租赁项目同意上报评审的主要理由等,在编制具体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时可根据项目特点各有侧重,酌情掌握。

尽职调查报告的编写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重点突出、简明扼要、逻辑严密、结论明确,做到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有理有据有针对性,不得流于形式,不得使用文学手法(如夸张、溢美之词),且应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句。项目尽职调查表中不应出现空白项,对不适用或本项目不涉及的事项应明确注明“不适用”或“无”。

第十条 业务部门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填制《项目审查审批表》,直观、全面、准确反映项目基本内容,并附上尽职调查报告及全套项目资料,报业务部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送至风险管理部审查。

第三章  项目审查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法律审查岗按照融资租赁项目法律审查要求对业务部门移送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或确认,同时对租赁物的选择及核价工作进行审查,对租赁项目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法律审查意见。融资租赁项目法律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资料完整性审查。

(二)租赁行为法律及合规审查:主要包括租赁行为人(指出租人、承租人和供应商)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审查;租赁标的物的合法性审查;租赁行为涉及的租赁物买卖关系和租赁关系的合法性审查;租赁行为的合规性审查等。

(三)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担保人民事主体资格审查;担保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担保方式、担保期间、担保范围的合法性审查;担保物合法性审查;物的担保程序的合法性审查等。

(四)合同文本的法律审查:主要包括合同主客体、主要条款内容、法律关系、合同效力的审查。

(五)操作环节的法律审查:主要是指对业务操作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的审查。

(六)救济办法的法律审查:包括合同善后条款和后期补救措施的审查。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岗在法律审查岗完成项目法律审查后,按融资租赁项目风险审查要求,对项目的可行性,项目商务条件、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的风险审查意见。融资租赁项目风险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资料完整性审查;

(二)承租人所处行业状况审查;

(三)承租人持续经营能力、商业模式及核心竞争力的审查;

(四)承租人财务状况审查;

(五)项目收益水平复核;

(六)项目风险控制措施审查;

(七)项目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在审查时,如认为业务部门提供审查的资料不真实、不完备,以致无法做出审查结论或可能导致审查结论产生偏差的,应要求业务部门提供补充资料,或将项目退回业务部门重新调查。在业务部门提供足够的资料或完成重新调查前,风险管理部不得将项目移交下一程序。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完成审查后,对于不需要报公司项目审查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将审查意见及全套卷宗资料报风险管理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根据公司制度的规定,需提交项目审查委员会审议的项目,经分管领导、总经理同意后,报项目审查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经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的租赁项目,由审查委员会秘书处汇总评审意见,连同项目审查委员会审议结论及全套项目资料,交由风险管理部汇总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六条 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的项目,如超过有权审批人审批权限,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的,由审查委员会上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是否批准实施、实施方案及实施条件,以最后审批人意见为准。审查委员会秘书处应将最终审批结论及时通知业务部门。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通过后,风险管理部根据公司审批通过的方案,制定项目所需要的整套合同文本,确保法律文本与审批通过的租赁项目方案相一致;审查客户起草或提供的合同文本以及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承诺函等文件材料;审核项目方案的落实情况,负责对项目审查审批意见中提出的实施条件进行把关,并配合业务部门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第十九条 业务部门根据公司审批通过的方案,对风险管理部制作的法律文本中有关商务条件的内容进行审查确认,与客户沟通联系,协同风险管理部办理租赁合同文本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签字、盖章以及核保手续。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前,经办人应就租赁物状况、租赁物权属情况、担保物情况、有权签字人身份信息及其他审批意见中要求确认的事项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 在核实身份无误且合同各方已充分阅读并知晓相关法律文本的内容后,经办人应亲自见证各方当场签署融资租赁项目相关法律文本。

第二十二条 完成合同等文件签署工作后,经办人到登记机关办理租赁物、抵(质)押物的抵(质)押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关登记证明。

第六章  融资租赁项目投放审核

第二十三条 经审批同意实施的租赁项目,由业务部门发起投放申请,由风险管理部及相关审查部门按公司投放审核相关制度的要求进行投放前的审核,确保落实审批要求。

第七章  租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租金回收

项目资金投放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及时督促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财务部门及时将租金收取结果发送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做好跟踪工作。

项目负责人根据财务部门反馈的租金收取情况,及时了解逾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情况,弄清欠租原因,及时采取催收措施,按合同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并及时将前述情况告知向风险管理部。

第二十五条 业务部门应对承租人执行租赁合同情况及项目运行情况、经营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租赁物保管使用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调查,并编制租后管理报告。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租金后融资租赁合同终止,项目负责人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将设备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第八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在项目投放时对业务部提供的项目基本信息、租赁设备等内容作相应审核,审核后将项目调查分析、审查、审批的有关意见及作为审查、审批依据的租赁项目资料一并移送档案管理部门归档。档案管理部门将该项目的档案封装保存。

第二十八条 项目档案的借阅,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