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了《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该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此前,4月2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刚通过的《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进行解读。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介绍,《条例》草案将地方金融组织界定为国家有关规则相对清晰明确的“7+N”类组织,明确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相关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非现场监督管理及现场检查措施,针对不同业态的性质特点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要求在江苏省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开展经营范围内业务的省外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监管范围。

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由地方人民政府实施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该条例提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明知或者应知他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仍然参与或者向其提供资助、协助。为借贷、投资、保证、租赁、保理、买卖、赠与等活动提供咨询顾问、信息撮合等中介业务,开展内部信用互助,通过预收款、保证金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非金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规范经营、诚实守信,依法接受监督,不得变相从事金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