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2007年第13号令)已发布并正式实施。现将与之配套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以下统称《目录》)编印成册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是配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章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有关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应按照《目录》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银监会同时将《目录》公布在网站相关栏目中。今后,银监会将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情况及监管工作需要适时对《目录》规定内容予以调整和完善。调整和完善后的《目录》,银监会将通过网站直接公布。

三、各银监局在实施《目录》等行政许可文件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反馈,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将意见汇总后向政策法规部反馈。

四、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向监管部门提交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时,应同时使用银监会机构、高管系统客户端程序填写申报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内容并报监管部门。各银监局对受理、审批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也应同时通过银监会机构、高管准入系统进行处理,确保系统内信息的及时更新。对之前未及时或未按要求填报、处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各银监局应于2008年2月底前在银监会机构、高管准入系统中进行补录和更新。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及《目录》册子转发至辖区内各非银行金融机构。

政策法规部联系人:王飞 电话:66279647

非银部联系人:任斐 电话:6627914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为配合《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效施行,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以下简称《目录》),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目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目录》是与许可规章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最早制定于2007年,并于2015年进行修订。我会于2020年3月对《办法》进行了再次修订,此次修订《目录》旨在增强与许可规章的适配性,融入新的监管导向和要求,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动行政许可工作更加规范、便利、高效。

二、《目录》的主要适用对象是哪些机构?

《目录》适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三、《目录》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目录》修订内容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强化与《办法》的有效衔接。如增加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审查材料,完善股权穿透审查、股东承诺材料要求,明确适用事后报告制的股权变更事项、董事高管任职事项需提交的材料等。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如取消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以及金融许可证缴回情况、工商登记注销情况等材料。三是适应监管实际需求。如增加涉黑涉恶审查材料,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材料,优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以及离任审计报告等材料。
   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以下简称《目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录》是与许可规章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最早制定于2007年,并于2015年进行修订。银保监会于2020年3月对《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再次修订,此次修订《目录》旨在增强与许可规章的适配性,融入新的监管导向和要求,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动行政许可工作更加规范、便利、高效。

“《目录》适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该负责人说。

谈及《目录》主要修订的内容,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录》修订内容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强化与《办法》的有效衔接。如增加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审查材料,完善股权穿透审查、股东承诺材料要求,明确适用事后报告制的股权变更事项、董事高管任职事项需提交的材料等。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如取消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以及金融许可证缴回情况、工商登记注销情况等材料。三是适应监管实际需求。如增加涉黑涉恶审查材料,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材料,优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以及离任审计报告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