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有以下特征:

(1) 租赁标的物是由出租人依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

(2) 出租人须将为承租人购买的物件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3) 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无瑕疵担保责任;

(4) 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但租金非仅为使用租赁物的代价;

(5) 承租人于租赁关系终止后享有选择权;

(6) 出租人为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包括具有融资租赁资质的信托投资公司。

2.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1) 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订立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出租人必须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出卖人的选择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卖人签订购买租赁物的买卖合同。出租人不与出卖人订立购买租赁物的买卖合同的,应当向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2) 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即① 保证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承租人占有,在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未按时交付标的物给承租人时,出租人应当向出卖人请求其及时交付,并且因承租人未受领租赁物,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请求支付租金;② 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③ 不得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的妨碍;④ 向出卖人支付货款。

(3) 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4) 例外情况下的瑕疵担保责任。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对于标的物的瑕疵一般不负担保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这种除外情况包括:① 由出租人选择决定标的物的种类、规格、型号、商标、出卖人等;② 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如出租人迫使承租人选择出卖人、标的物,出租人擅自变更标的物等;③ 出租人明知租赁标的物有瑕疵而不告知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有瑕疵;④ 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如融资租赁公司为出卖人的子公司;⑤ 因当事人间的约定使承租人不能或者无法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3.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1) 按时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承租人在接受标的物时并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标的物验收。承租人于接受标的物并经验收后应将收到标的物的结果通知出租人。

承租人通知出租人收到标的物是其租金义务发生的惟一的要件,即使承租人通知出租人收到标的物但实际上其并未收到标的物,也不得拒付租金或请求返还已交的租金。


(2) 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这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的对价。需注意的是:(a) 在租赁标的物存有瑕疵时,承租人不得拒付租金;(b)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责任。因此,在租赁期间,若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时,承租人仍应支付租金,而不能免除或减少其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3) 保管、维修标的物。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承租人为自己使用收益的需要,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并承担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4) 因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而应由承租人承担民事责任。

(5) 于合同终止时返还标的物。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4.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 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是其收取价款的前提,但出卖人的对方当事人虽为出租人,其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却应向承租人履行之。

(2) 向承租人负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