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投融资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投融资工作的全面开展,进一步发挥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的作用,推动科技产业与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根据《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加快华苑产业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十七条 对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当年融资额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0.5%的补贴;当年融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部分给予0.8%的补贴;当年融资额1亿元以上的部分给予1.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为300万元。申请补贴的机构当年累计支持高新区内企业应不少于4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