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深港金融合作,加快建设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进一步促进前海合作区金融业集聚创新发展,根据《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中发〔2021〕22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经营奖励:
  
  (一)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及其下设项目子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开展飞机(含直升飞机等)、船舶、海工设备等重点租赁业务,单笔业务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交易租赁合同金额或租赁资产购买合同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及其下设项目子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开展清洁能源、节能环保、新能源等绿色租赁业务(以自然人作为承租人的项目除外),上年度绿色租赁存量业务余额不低于40亿元的,按照当年新增绿色租赁业务投放金额的0.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及其下设项目子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上年度租赁资产规模在20亿元以上,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且单笔业务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融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符合本条第(一)(二)(三)项奖励条件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额不变。
  
  本条规定的奖励总额每年30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30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同一融资租赁合同或同一租赁物只得申报一次,奖励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同一机构同类事项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第十二条  对商业保理企业,按上年度为企业提供的融资总额进行奖励:
  
  (一)提供融资总额100亿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100万元的奖励;
  
  (二)提供融资总额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的,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的奖励;
  
  (三)提供融资总额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的奖励。
  
  符合本条第(一)(二)(三)项奖励条件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
  
  本条规定的奖励总额每年20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20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由同一实控人控制或虽工商显示无股权关系但实际为同一个高管团队运营管理的,不重复奖励。
  
  第四十三条  2021年1月1日前符合《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前海规〔2019〕11号)有关条件的机构,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