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是(1)融资与融物相结合。融资租赁以融物为形式,以融资为内容;(2)租赁关系和买卖关系相结合。租赁关系是以买卖关系存在为前提,买卖关系是租赁关系实现的保证。(3)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的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设备的使用权归承租人,但租赁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负责。(4)租赁合同不得申途解除。租赁期间,原则上不许中途解除合同。(5)融资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和租赁合同关系,涉及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卖人是由承租人选定的,但由出租人以买受人的身份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出卖人按照合同规定直接将出卖的标的物交付承租人,而不必经过出租人。出租人在这一合同中主要起融资作用。承租人具有买受人的实际地位,享受买受人的权利,承担买受人的义务。在租赁合同申,由于租赁合同以买卖合同为前提,因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与财产租赁合同关系有所不同。

(三)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2、对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的义务。

(2)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的主要权利是:1、对租赁物的所有权。2、租金收取权。3、租赁物返还请求权。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1、向出卖人支付约定的价金。2、保证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3、协助承租人对出卖人或直接对出卖人索赔。4、不得变更合同内容。

(3)承租人的主要义务。1、按照约定交付租金。2、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及对租赁物维修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