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品介绍

  1、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6737078795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袁桂军

  注册资本:509500.000000万人民币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3号楼402、502单元

  成立日期:2008年04月02日

  营业期限:2008-04-02 至 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情况: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280,000.00(万元),持股比例:54.96%

  (2)北京达义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75,000.00(万元),持股比例:14.72%

  (3)天津财富置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60,000.00(万元),持股比例:11.78%

  (4)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40,000.00(万元),持股比例:7.85%

  (5)上海国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25,000.00(万元),持股比例:4.9%

  (6)广州紫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20,000.00(万元),持股比例:3.93%

  (7)上海随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5,000.00(万元),持股比例:0.98%

  (8)圣金达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4,500.00(万元),持股比例:0.88%

  合计认缴出资额:509,500.00(万元),合计持股比例:100.00%

  3、财务情况(截止2022年6月30日):

  资产总计:178,781,795.15(千元);

  负债合计:157,418,251.30(千元);

  净资产:21,363,543.85(千元)。

  4、特别说明:

  (1)竞买人须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并向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确认是否具有持股资格,在缴纳拍卖保证金时向拍辅机构提交相关资质证明,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不符合条件参与竞买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成交后,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原因发生的无法办理过户等风险。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

  (2)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须等待法院办理解封手续后,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标的物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如所得税、印花税、过户手续费、以及股权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其他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其他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3)拍卖成交后,在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过程中,遇拍卖标的所属公司分红派息,买受人不享受其分红、派息权利(不含权);股东的所有权益自股权登记结算部门办妥过户、清算、交割之日起,归买受人所有。

  (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于指定期间全额支付拍卖成交余款的,视为悔拍。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5)竞买人资格问题:详见附件《天津银保监局关于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有关事项的复函》。请竞买人自行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解,并自行承担因竞买资格不符而造成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

  (6)拍卖标的评估方法:上市公司比较法,评估基准日2022年6月30日,法院不承担评估基准日以后标的公司发生变动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须自行咨询、查询有关资料。

  (7)相关数据摘自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银信评报字[2022]沪第080012号》评估鉴证报告,仅供竞买人参考。

  竞买公告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10月28日10时起至2023年10月31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上海国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1500万股权。(企业名称: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6737078795;法定代表人:袁桂军;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8年04月02日;核准日期:2023年04月04日;登记机关: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管管理局;注册资本:509500.000000万人民币;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3号楼402、502单元;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信息来自2023年8月4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评估价:6285万元

  起拍价:4399.5万元;保证金:440万元;增价幅度:5万元及其倍数。

  备注:评估价依据为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银信评报字[2022]沪第080012号》评估鉴证结论:上海国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额度为30716700的股权价值评估值为128,702,973.00元(人民币大写:壹亿贰仟捌佰柒拾万零贰仟玖佰柒拾叁元整),折合每股4.19元。

  二、拍卖时间:2023年10月28日10时起至2023年10月31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特别告知: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是原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时,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应具备相关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一、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买受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涉及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买受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 33号)。

  (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第二十条、第八条至第十六条。

  (三)《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四)《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45号)。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1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六)《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6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七)《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8] 107号)。

  第二、对股权买受人资质的审查要求及报备程序

  涉及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买受人资格的审查要求及报备程序的监管规定文件主要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七条。

  (二)《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第四条。

  (三)《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6号)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详见附件《天津银保监局关于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有关事项的复函》。

  四、竞买人须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并向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确认是否具有持股资格,在缴纳拍卖保证金时向拍辅机构提交相关资质证明,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不符合条件参与竞买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成交后,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原因发生的无法办理过户等风险。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

  五、拍卖方式: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在拍品竞拍结束的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那么该次拍卖时间在此次出价时间的基础上自动延时五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拍时,拍卖结束,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六、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有意者请向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上海东方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咨询。

  七、特别提醒: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联系拍卖辅助机构查看拍卖相关材料。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拍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八、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须于2023年11月10日16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缴入本院指定账户,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不得汇入其他账户。买受人将拍卖成交余款支付至非本院指定账户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于指定期间全额支付拍卖成交余款的,视为悔拍。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九、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拍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姓名和竞买号的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将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公示。

  十一、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须等待法院办理解封手续后,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标的物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如所得税、印花税、过户手续费、以及股权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其他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

  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其他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法院对拍卖款的处置。

  法院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股权过户、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二、本场拍卖会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有在股权交易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如所得税、印花税、过户手续费、以及股权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其他费用)。

  拍卖成交后,在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过程中,遇拍卖标的所属公司分红派息,买受人不享受其分红、派息权利(不含权);股东的所有权益自股权登记结算部门办妥过户、清算、交割之日起,归买受人所有。

十三、拍卖标的评估方法:上市公司比较法,评估基准日2022年6月30日,作为交易基准日,法院不承担基准日以后标的公司发生变动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须自行咨询、查询有关资料。相关数据摘自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银信评报字[2022]沪第080012号》评估鉴证报告,仅供竞买人参考。

  十四、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3年10月27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五、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等须在2023年10月27日前通过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或有其他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十六、本次拍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通知被执行人、相关当事人拍卖信息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十七、本标的全程拍卖辅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推介、看样、竞买人登记、协助注册报名、办理过户、税费缴纳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授权委托(上海东方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为唯一辅助机构,承担辅助工作,竞买人、买受人无需为该机构的服务支付任何费用。淘宝网司法平台是申请执行人对本拍卖标的物选择进行司法处置的交易平台,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拍卖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东方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17301760790 刘女士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728号三楼

  举报监督电话:021-53584777-39061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