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融资租赁行业有关问题的思考和辨析
前言
融资租赁自上世纪80年代由日本引入中国,经过了四十余年的发展历程,逐渐成为成熟的类金融产品,在供给侧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国内国际双循环以及各地自贸区建设过程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金融创新及转型支撑作用,已经发展成为国内企业重要的资本运作方式。
融资租赁作为受政策牵动影响很大的行业,能够发展到目前的资产规模和业务成熟度,与行政监管、司法裁判、会计准则、税收征缴、外汇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引导政策不断进阶更新息息相关。经历了第一次发展低谷之后,在行业有识之士的不断努力下,各监管机构不断出台系列政策及法规,极大的支持和推动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但多头监管的现象自融资租赁引进以来就一直存在,发展过程中,监管机构和监管理念的变迁较为频繁,其中的波折变化也颇具故事性。
二十大之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组建。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此背景下,融资租赁行业作为地方金融组织的一种类型也一并纳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范围,至此融资租赁行业终于可以结束多头监管,开始迈向统一监管的“大一统”格局。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深知在行业监管趋严,转型发展的关键阶段,有必要厘清融资租赁业务实质,厘清监管逻辑和厘定监管范围及职责的重要性,遂以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为平台,组织相关专业会员单位,对一些重点影响行业发展的关键课题和根本性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以充分揭示融资租赁行业的业务本质。同时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对租赁标的物范围,租赁资产属性及流转需求以及“四大支柱”之间在有关方面的差异和歧义,矛盾与冲突展开思辨性分析,以便进一步推进行业回归本源,推动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制度修订完善,助力监管理念及监管体系的尽快统一,以促进行业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陆续将各专题研究的系列性文章通过协会公众号发表,希望能够帮助业内同仁及监管人员详细了解制约行业发展的核心问题和潜在威胁,为统一监管后的政策出台,进一步支持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贡献一份“天津力量”。本次将分为融资租赁的源起与演变;刍议融资租赁标的物范围;融资租赁资产流转讨论;融资租赁监管体系的“囚徒困境”四大部分于公众号连载发布。
第一部分:融资租赁的源起与演变
一、融资租赁的源起
租赁交易,始于物品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跟“买卖”行为一样,是社会经济生活发展历史进程中必然出现的一种基本交易形式。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规模的扩大,社会中会存在一方闲置不用而另一方急需使用的物品,在一方不愿或无力购买的情况下,物品所有权人以收取一定回报为条件供其使用其物品,这种行为即为租赁行为,租赁的物品即为租赁物。传统租赁交易的实质是“借物还物外加回报”,亦即甲将自有物品借给乙使用,到期收回该物品并取得一定的报酬,该报酬并不一定限于货币形式,可以是其他物品也可以是取得乙所拥有的其他物品的一段时间的使用权。
传统租赁历史悠久,在国外的历史记录中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400年,居住在地中海沿岸的腓尼基人发明了船舶租赁这种新的商业贸易模式,古巴比伦王国的《汉漠拉比法典》在法律层面也曾对租赁行为进行规范。在中国历史上,文献记载的租赁可追溯到西周时期,五祀卫鼎铭文上记叙了裘卫租种邦君厉的田地,并由执政者派职司人员办理相关事务的事迹。汉唐以后,土地、房屋、农具等财产租赁比较普遍,农民租种地主土地的土地租赁制度更是贯穿整个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而且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租赁物的方向和范围不同,农业社会阶段,土地、农具、房屋、牛马等农业生产资料租赁较为普遍;在工业社会阶段,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建筑机械具等开始扩充到租赁范围内;这是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生产力水平对生产手段的现实要求。
而赊销业务是随着贸易规模的增加和交易的地域范围扩大演变而来,从最早的现货贸易(即现钱现货)方式逐渐衍生出期货贸易(先交钱后取货)和赊销贸易(先给货后收钱)两种交易方式。当期货和赊销形成后,对经济社会信用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造就了多种金融产品随之发生、发展和衍变。尤其是赊销业务,其实质是贸易远期结算,是基于买方的信用情况,先行交货但延后买方的付款时点,从而为买方的资金筹集和应用提供了便利。当然这种便利通常情况下都是有代价的,一般会体现在赊销结算价格比即期结算价略高。
但赊销业务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一:赊销的交易实质还是销售,即使买方没有支付全额资金,但自商品交付之后,就由买方占有使用,之后若出现欠款不能回收情况,卖方没有有效的司法救济措施取回交易商品,并追偿相关损失;其二:当赊销规模逐步加大,卖方大量的流动资金被占压,而销售货款收不回来,导致卖方的资金流动性出现问题,原料款付不出去,生产经营难以为继。因此从卖方角度,急需拓展一种新的业务模式,既能保证促进销售,又能规避流动性风险。
市场需求造就产品创新,赊销与传统租赁有机融合,于是现代租赁业务的雏形“以租代售”应运而生。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卖方将商品出租给买方,买方分期支付租金,当买方支付的租金已经能够完全覆盖商品的采购款及卖方追求的合理收益之后,卖方通过象征性的价格出售或以直接赠与的方式,将商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所有。这种交易行为背后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将原来单纯的买卖关系,调整为租赁+买卖/赠与关系。亦即在甲方将商品交予乙方之后,且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能够覆盖甲方的设备价值及相关收益要求之前的这段时间,两者之间是租赁法律关系,甲方仍旧享有商品的所有权,但是出让了使用权给乙方,乙方因获得使用权而向甲方支付的对价是租金,而不是采购价款。当乙方支付的租金能够覆盖甲方的设备价值及相关收益要求之后,按照双方约定,甲方以象征性的价格出售或者以赠与的形式,将该商品所有权转让给乙方,至此完成交易的全过程。虽然核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销售,并且习惯上用“以租代售”来概括这种交易行为,但是其内在的法律关系并不是以租赁代替了销售,而是以租赁+销售的方式取代了之前的单纯销售模式。这一点对于厘清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非常重要。
这种模式最初是由设备制造商独立开展的,但是只能解决物权锁定的问题,仍旧面临一旦买方违约,商品取回难,租金回流不及时的问题。因此卖方非常愿意通过让渡一部分利润的方式,将该类业务交给第三方机构来完成,从而实现销售款快速回流,并将标的物取回风险转嫁出去的目的。当经济社会发展到具备开展专业化分工的阶段,由第三方专门机构来开展此类业务的时机成熟,融资租赁行业的产生也就水到渠成了。
现代租赁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的美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时经济繁荣消退,导致工厂大规模停工、失业人口增加,社会问题严重。美国政府1946年通过“就业法”,提出“最大限度地提高就业、生产和购买力”,并出台了各种具体的经济政策以加快军事工业转为民用工业的步伐和对复员军人的安置。在军转民的过程中,很多中小企业缺乏更新设备的资金,同时银行机构又因为中小企业信用不足、无抵押资产,不愿意提供贷款。另外,政府不愿意以现金方式向退伍军人提供创业所需贷款和补贴,以防挪作他用。在此背景下,有政府政策和税收支持的机构就开始承担这种中介的角色,向银行贷款购买设备后再租给中小企业,同时起到了将潜在市场转化为现实市场的作用。 1952年初,工作于美国加州一个小食品加工厂的亨利·叙费尔德,因资金不足以更新带小型升降机的卡车,便采用了长期租赁的方式向经纪人租赁设备,此后,他根据这一经验提出了建立租赁公司的设想,并组建了第一家现代融资租赁公司——美国租赁公司(即美国国际租赁公司前身),开始尝试在分期付款的基础上引入租赁模式。即,由美国租赁公司是作为专业机构,出资购买标的物,并将标的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即在没有支付完所有的租金前,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全部租金支付完毕之后,所有权归承租人,这种模式被称为现代租赁。而这也标志着以融资租赁为核心的现代租赁业的诞生。
二、交易结构及功能的演变
1、交易结构的演变。
现代租赁诞生后,其交易结构的完善及交易功能的发挥是经过一段时间的业务实践过程才得以完备定型的。第三方机构并不是一开始就能够独立开展“以租代售”业务,而是在适应发展需求过程中不断进行了产品结构的调整。期初,开展的仅为代客融物业务:即代理买家向设备供应商申请“以租代售”,或受卖方委托寻找优质买方,以推广“以租代售”,实际上是一种经纪业务。这其中或许也存在第三方机构对部分优质客户提供履约担保,承诺一旦其推荐的客户违约,其承担优先向卖家代偿并负责回收标的物的责任。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就容易理解,为什么第三方机构收取受托方一定金额的手续费或咨询费逐渐成为行业习惯了,其实质是居间行纪业务的服务费。
随着这种交易方式的市场价值被发现和认可,陆续有资本雄厚的第三方机构陆续开始开展代垫采购款业务:即先行向卖方支付采购款,转而与买方开展“以租代售”,以租金方式分期回收投资和收益。收益方式除了收取手续费之外,还会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用作为投资回报。此时直接租赁交易结构逐渐定型,被社会各方普遍接受,第三方机构也因此开始作为一种具有专业行业属性的机构被称为融资租赁公司。
当租赁资产累积到一定程度,融资租赁公司为保证自身资金流动性,不得不将资产分类打包向金融机构转让,通过让渡一部分利益,换回流动资金,实现滚动发展。随着借贷规模逐渐增加,财务杠杆作用开始显现,此时的收益方式除了手续费和自有资金的投资收益之外,还包括财务杠杆作用下的利差收益,融资租赁公司的收益模式基本定型。融资租赁交易结构在直接租赁、厂商租赁以及售后回租的基础上创新发展,根据业务需求,对各类交易要素进行调整或衍变后,新的交易结构层出不穷,例如具有风险隔离作用的项目公司与融资租赁业务结合,形成杠杆租赁业务,逐渐发展成为国际上单机单船租赁的通用模式;例如国内各自贸区成立后,根据关税和进/出口环节增值税的征缴方式和节奏的调整,保税租赁、离岸租赁相继创新发展起来。
1.1直接租赁:
在这种交易结构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第三方介入到传统买卖交易之中,由传统买卖交易中的买方选定供应商及商品,交由融资租赁公司向供应商直接采购商品,然后出租给买方使用,买方按约定分期支付租金,租期届满一般情况下由买方以象征性的价格留购该商品。但因为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专业第三方机构的介入,通过“垫资采购,然后再以租代售”的操作,使得参与交易的各方在每一段交易中的责任和义务也出现了变化,相当于融资租赁作为转换器,改变了传统买卖交易的流程和责任义务承担方式。
直接租赁与传统买卖交易相比,其特点可以用“三方两合同”集成为不可分割的联动交易来概括。“三方”指的是设备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但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因处于不同的交易阶段,承担不同的交易责任,其角色会出现转换;“两合同”一个指的是出租人与设备供应商之间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另一个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两个合同集成构成整体交易,不可分割。从交易行为背后的法律关系实质看,传统买卖交易非常纯粹,但融资租赁则不然,在不同交易阶段表现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不同。第一阶段是供应商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买卖行为,在这一阶段融资租赁公司是买卖行为中的买方。第二阶段是融资租赁公司与原买方之间的租赁交易行为,此时融资租赁公司化身为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和使用权进行拆分,实现两权分离,而原买卖交易中的买方转换为承租人。第三个阶段是租赁物处置阶段,租赁期满或达到双方约定条件,触发租赁物处置约定,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启动买卖交易,即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物以象征性的价格转让给承租人。此时,融资租赁公司的角色转化为卖方,而承租人转换为买方。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在一般的实际操作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只签订了租赁合同,但在其中包含了留购条款,是把租期结束之后的买卖行为嵌套在租赁合同中了,因此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是在不同阶段发生了租赁+买卖行为。虽然在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过程中,因承租人的需求,租赁期满不是只有留购一种选择,还可以选择续租或退还,但这些方式是市场主体之间根据各自需求协商一致达成的,也是资产处置的法律行为之一。
由传统买卖交易调整为融资租赁交易,重构了交易行为背后的法律关系,同时也引发资金的支付节奏和支付性质出现了重大变化,从单纯一手钱一手货即期结算的买卖关系,变成了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先货后钱的远期、分期结算关系;资金的性质也从单纯的采购价款变成了采购价款+租金+留购价款的组合。这种支付节奏和支付性质的变化,为参与交易的各方创造了多赢的局面,即设备供应商通过与出租人因采购合同形成的即期结算实现了现金流回流;出租人通过与承租人的出租合同,以远期结算的方式收回投资并实现收益;承租人通过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以分期支付的方式满足对标的物占用使用的需求,大大降低了支付压力,并最终通过租赁合同中的留购条款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这种交易结构的改变,使得参与交易的各方各有所求,又各得其所。
1.2厂商租赁:
当第三方机构开始介入“以租代售”业务之后,设备制造厂商为促进第三方机构的交易积极性,同时也为第三方机构提供租赁物再处置渠道,降低经营风险,大部分设备制造厂商均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了回购承诺,即若设备制造商推荐的承租人未能按期缴纳租金,设备制造商承诺收购出租人该笔未回收的债权。部分强势的融资租赁公司甚至要求设备供应商提供不见物的回购担保,亦即一旦出现逾期,即将未回收的债权转让给设备供应商,并由设备供应商承担租赁物的取回责任。行业习惯性的将此类带有设备制造厂商提供的回购担保的直接租赁称之为厂商租赁业务。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和金融环境的优化,部分设备制造厂商也纷纷成立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融资租赁公司,目的在于促进自产设备的销售和增加竞争能力,稳定和扩大市场占有率。这是另外一种意义的厂商租赁业务,即设备制造厂商开展的直接租赁业务。相当于设备制造商把“以租代售”业务分立为子公司经营,若所形成的资产能够快速流转的话,还能为生产厂商带来充沛的现金流。若不能,则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其负债率水平也会通过合并报表的方式向母公司传递。
1.3售后回租:
是指企业将自有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再从融资租赁公司租回使用,并支付租金的交易行为。相较于直接租赁业务,在第一段销售交易过程中,企业的角色是设备供应商,所提供的设备是企业已经购买或建设完成的,亦或是企业自身生产的库存产品,但企业同时也有使用该产品的现实需要,因此在第二段租赁的交易过程中,企业的角色是承租人,将该设备租回使用并按约定支付租金,并最终取得设备所有权。售后回租是在直接租赁交易结构的基础上产生的异变,在这样的交易结构中,其中一方既是设备供应商也是承租人。这就为承租人自有设备的盘活创造了基础条件,承租人将其持有的资产通过销售给出租人的方式,实现了资金的快速回流,以缓解经营性现金流的紧张或者提前实现收入和利润。但是设备供应商对这些资产仍有使用需求,因此,出售的同时又向买受人/出租人申请租赁,以使用该资产所得的收益,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将该资产赎回。因此售后回租交易的实质是企业将自有资产处置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通过租赁的方式,分期取回资产所有权的行为,属于利用资产进行筹资的资本运作方式之一。
最初的售后回租业务功能可能只是将买家存量设备打折出售再连同新设备一起租回使用,资产出售所得的资金用于支付新设备的预付款。但是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当资本方发现融资租赁产品的投资价值后,纷纷开始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凭借自身高信用等级加持或低成本资本渠道,直接跳过了资产累计再变现的过程,从金融机构融入或其他资本募集渠道直接获得资金来实现投放,资产规模增速大大提高,杠杆作用凸显,息差收益的规模效应显现。此时,直接租赁和为购买新设备而开展的售后回租已经不能满足资本的逐利需求,开始向存量的设备类资产盘活寻求利润增长空间。售后回租交易结构因操作简单,资产规模增速快,杠杆功能短期内能得到放大,非常符合资本方的要求,因此得以独立发展成为定型产品。至此,售后回租的融资功能被大大放大,依托其资产盘活额度大,资金使用不受限等优势,逐渐取代银行提供的设备抵押贷款产品以及典当行的提供的设备典当产品,迅速扩大规模成为资产筹资的重要方式之一。售后回租产品的广泛应用,导致融资租赁的融资属性得到极大加强,甚至遮蔽了融物属性,当租赁物的存在被刻意虚化、淡化,售后回租就开始向“类信贷”异化。
鉴于行业内很多从业人员存在“售后回租就相当于抵押贷款”;“租赁物的存在只是为了满足形式要求,其实质就是融资”;“融资租赁公司就是卖钱的”等等认识。笔者在这里不得不强调,售后回租的本质是将企业存量资产通过出让的方式进行处置,从而换回资金以满足生产经营之用,再通过租回使用的方式持续占用资产,并最终通过回购取得资产的所有权。该方式从表面上看资产并没有转移占有,仍然由出卖方即承租人使用,资产所在地点亦未发生改变,但因出让而改变了资产的权属,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使资产得以盘活。售后回租的方式从所有权的转移、租金的构成、因承租人指定而购买等方面均符合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不能仅从三方当事人转化为两方当事人而否认其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更不能因为其与银行信贷产品一样实现了资金入账,就将两类等而同之,甚至是因为使用了“相当于”这样的形容词汇,就把售后回租与设备抵押贷款混淆成一回事儿;更有甚者直接用“都是融资”这样的概括性词汇去模糊了业务的实质。
不可否认的是,恰恰因为售后回租的大量采用,极大弱化了融资租赁的融物属性,而片面强调了其融资属性,甚至于使各方错误地认为售后回租就是融资,就是设备抵押贷款的形式变种,是“类信贷”业务。特别是大量政府融资平台借助售后回租的方式,装入价值巨大但并不符合融资租赁要求的所谓租赁物,行借款之实,其已经背离了融资租赁的实质与初衷,将售后回租业务异化为抵押贷款业务。但是我们通过以上的分解与剖析,必须深刻理解售后回租的本质是资产处置,如果一定要跟融资相关,也应该是以资产盘活的方式进行融资。从业人员一定要做到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才能不忘初心,明确战略定位,找准发展路径。
2、租赁功能的演变
2.1基本功能-产品促销
融资租赁的基本功能与融资租赁发生发展及演变过程相关,先有设备制造商的开拓性的尝试开展以租代售,才逐渐演变出第三方专业公司即融资租赁公司。因此,融资租赁的基本功能是必然是产品促销,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现,使得设备制造商将客户群体向大量有购买需求和意愿,但限于自有资金不足或自身信用也不足以从银行取得信贷资金的客户进一步扩大,融资租赁为客户提供的分期付款方式,降低了这类客户的付款压力,刺激了占用使用的欲望,极大的促进了设备供应商的产品销售。
但是需要解释的事情的是,促销功能是针对设备制造商而言,相对于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其他参与方,融资租赁的应用同步所表现出的功能是不一样的,例如,对出租人来讲,操作融资租赁业务实质是实现一笔投资,也就是将自有资金按照承租人要求,采购了相关设备资产,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通过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实现了投资回报,因此融资租赁具有投资功能。即便是出租人利用财务杠杆功能,实现了外部信贷资金的匹配,那也一样没有脱离投资行为,只不过收益组成上出现了一些变化,增加了息差收益。而对承租人来讲,无论通过银行信贷取得资金采购设备,还是通过融资租赁取得设备,还款都是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最终都是为了通过合理利用设备取得相关收益,达到的效果是一致的,因此才有所谓的以融物替代了融资功能。因此在分析融资租赁功能的时候,我们不能割裂开该交易中各参与方之间的关系,否则容易造成功能混淆。
2.2扩展功能-表外融资
当融资租赁的经济行为逐渐成型并形成规模后,为适应行业发展,记载经济行为后果,会计记账方面的管理规定相应出台,因为其中一些记账规则,相应的融资租赁的其他扩展功能陆续出现,例如表外融资功能,亦即在符合经营性租赁的条件下,该笔租入资产不计入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租金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不占用承租人的负债额,不影响承租人的资产负债率,相当于承租人实现了表外融资,这就是所谓经营性租赁的“表外融资”功能。但是需要提请行业同仁注意的是,此“表外融资”功能危害较大,因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6年1月修订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以下简称“国际租赁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核心变化是取消了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承租人通过经营性租赁实现表外融资的功能就此失效。
同时,资产盘活也是扩展功能之一,是在直租产品结构的基础上产生的异变。亦即将设备供应商与承租人功能合一,设备供应商将自有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租回使用。在这样的交易结构中,其中一方既是设备供应商也是承租人。这就为企业自有设备的盘活创造了基础条件,企业将其持有的低效或无效资产通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的方式,实现了资金的快速回流,以缓解经营性现金流的紧张或者提前实现收入和利润。但是企业对这些资产仍有使用需求,因此,又向融资租赁公司申请租赁,以使用该资产产生收益,并通过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将该资产赎回。虽然因此会承担相应的资金成本,但改善了经营性现金流,优化了资源配置,对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有正向积极促进作用。
三、融资租赁与其他金融产品的区别
1、融资租赁不同于赊销及分期付款的买卖。
赊销的本质是一种“先货后款”的贸易融资,是卖方基于买方的信用以及其销售商品的目的,为解决买方在购买其商品时资金紧张的问题而产生的一种远期结算的贸易形式,交易行为背后的法律关系是买卖行为而非租赁行为。买方支付的资金的构成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对价以及因未能及时收回资金而造成的资金占用费用。而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价款其构成是货物使用权在一定期间转移的对价,以及因分期结算而造成的资金占用费用。在赊销合同中,除非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则即使卖方尚未取得全部货款其已经丧失了货物的所有权,所有权转移以及风险转移均依据买卖法律关系以交付时点为准,而非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拥有货物形式所有权直至承租人依约付清全部租金并支付留购价款,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分期付款的买卖作为赊销业务模式中的一种,其与融资租赁方式的区别亦是相同。在实际业务操作中,赊销或分期付款买卖的卖方虽然通过这种方式提高了销售量,但是因为在未取得全款之前转移了所有权,丧失了对货物的权利及控制,一旦发生买方违约支付的情形则会陷入极大被动。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同时满足买方及卖方双方的需求,才出现了以租赁、以租代售的变通解决方案。
2、融资租赁不同于租赁即所谓传统租赁。
传统租赁的实质是“借物还物外加报酬”,实现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相分离,保证出租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对租赁物仍旧享有所有权,同时也保障了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能够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而融资租赁的实质是“借物还钱”,在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状态下,实现了租赁物向货币资金的转换。融资租赁是传统租赁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基础法律关系仍旧是保留所有权,出让使用权,但租赁物的选择以及租赁物出卖方的选择由承租人来决定,承租人采用这种方式最大的意愿是最终能够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虽然也存在续租和退还的情况,但是属于特殊条件下的选择,并非融资租赁的常态)。在传统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以其自身需求先购得物件再行向不特定主体出租,而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是基于承租人的选择及指定为其购买物件并出租给其使用。传统租赁与融资租赁对于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也有本质的不同,在传统租赁关系中,租赁物所有权一直属于出租人并不存在所有权转移的问题,而在融资租赁关系中租赁物所有权在合同如约履行后普遍存在转移至承租人的情况。
3、融资租赁不同于以租代售。
卖方在采用赊销方式的过程中逐渐发现货物所有权在买方未付清全款时即已经转移,在买方违约不付款的情况下其无法取回货物实现债权。为了降低甚至消除该不利影响,买卖双方之间产生了一种以租代售的业务模式,即出租方将名下物件进行出租,并与承租方约定,待承租方付清所有价款后,便可在租赁期结束时由买方以约定的价格受让所租的物件或者赠予买方。虽然在以租代售模式下也存在租赁关系及租赁物是否留购的选择,但租赁物并非出租方依据承租方选择而为其购买,卖方主体一般也并非融资租赁公司。以租代售业务履行过程中若出现承租人不能履约,卖方可以将租赁物取回再处置,承租人之前支付的租金作为使用租赁物的代价不予退还;租赁物处置所得不足以弥补损失,也得是卖方自行承担,若有超额收益,也归卖方所有。融资租赁交易是先采购再出租再转让的不可分割的连续操作,是在赊销、租赁以及以租代售等模式的基础上进行的整合集成而来。而且融资租赁公司是脱离出常规交易形成的专业第三方,垫资向设备供应商采购设备,而后再通过以租代售的方式向承租人收回投资及赚取收益。垫资采购阶段不再承担租赁物及供应商选择的风险,而是交由承租人自主选择并为其选择负责。以租代售阶段,基本不承担取回租赁物再处置后的损失,而是即使取回租赁物再处置后所得的资金入不能弥补损失,仍有权向承租人追索;若处置资产所得除能覆盖未回收租金及成本外仍有富余,是否要向承租人返还尚未有明确的规定,须根据项目情况具体分析。
4、融资租赁不同于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是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产品中的一类,是银行要求借款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抵押而发放的一种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银行有权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收入中优先收回贷款本息,或以该抵押物折价充抵贷款本息。抵押贷款的法律关系是借贷,并以资产抵押作为风险控制手段,以抵押物拍卖或处置收益作为风险救济措施。其与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交易相比较,虽然都能得到一笔资金,但资金的性质存在根本性的区别。企业办理抵押贷款业务,得到的资金是贷款,虽然提供了一些资产作为抵押物,但并未改变抵押物的所有权,债权方处理抵押物的方式必须是先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在确定胜诉的基础上由法院组织拍卖,拍卖所得的资金用于偿还逾期债务。而售后回租业务实质上是企业将自有资产处置给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其所得到的资金是资产处置价款。一旦出现逾期,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直接取回租赁物再处置的方式实现自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