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荆州市某电池有限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案

  ——以票据转让作为债权转让方式的保理纠纷的司法处理

  在涉票据结算保理中,虽存在基础债权债务,但由于基础债权债务中债权人已经接受债务人的票据,该应收账款是否能作保理业务存在较大争议。本案先肯定了先保理后票据模式下的票据保理业务的合法性,再确立保理商存在基于票据权利及保理合同两类权利主张路径,维护了保理商的合法权益。对未来保理业务规范开展具有指引作用,为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支持和引导。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0日,被告四川某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新能源公司)与原告深圳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商业保理业务合同》,约定深圳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四川某新能源公司提供最高额2000万元的国内有追索权保理融资服务。同日,四川某新能源公司与深圳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四川某新能源公司将其对荆州市某电池有限公司自2017年4月20日起产生尚未清偿完毕的及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深圳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贺某某向深圳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出具《最高额担保函》,提供最高额度24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2017年4月21日,四川某新能源公司向深圳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背书转让了票据金额为5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2月24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深圳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发放到期日为2018年3月6日的500万元保理融资款。2017年4月27日,四川某新能源公司向深圳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背书转让了票据金额均为200万元、汇票到期日分别为2018年3月24日、25日的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深圳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发放了到期日分别为2018年4月3日、4日的两笔200万元保理融资款。上述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深圳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示付款均未获兑付。上述三笔保理融资款到期后,深圳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亦未收到荆州市某电池有限公司、贺某某应支付的应收账款,深圳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荆州市某电池有限公司、四川某新能源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川某新能源公司将涉案应收账款债权以票据背书的形式转让给深圳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荆州市某电池有限公司确认收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该债权转让行为已对债务人即荆州市某电池有限公司生效,故荆州市某电池有限公司应向深圳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荆州市某电池有限公司虽辩称其向四川某新能源公司背书转让涉案三张电子商

  业承兑汇票的行为应视为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因系争交易各方并未约定交付票据后原因债权即消灭,深圳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未实现票据付款请求权,表明其作为债权人未能获得实际完全给付,其与荆州市某电池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故其有权就应收账款债权请求权与票据追索权择一行使。因此,深圳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要求荆州市某电池有限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900万元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因深圳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保理融资到期后,未足额收回应收账款,故其有权按照涉案《商业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行使追索权。因此,深圳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要求四川某新能源公司归还保理融资本金900万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的主张,法院亦予以支持。

  被告四川某新能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在涉票据结算保理中,虽存在基础债权债务,但由于基础债权债务中债权人已经接受债务人的票据,该应收账款是否能作保理业务存在较大争议。本案先肯定了先保理后票据模式下的票据保理业务的合法性,再确立保理商存在基于票据权利及保理合同两类权利主张路径,维护了保理商的合法权益。对未来保理业务规范开展具有指引作用,为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支持和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