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的,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即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承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定情形之一。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实践中,多有因出卖人不及时交付租赁物以及交付的租赁物存在质量瑕疵,而导致承租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如果出租人不解除买卖合同,而承租人又不能通过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方式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则可能导致承租人在非因自身过错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仍要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义务,这对承租人而言显然是极不公平的。因此,为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在因出卖人原因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时间:2022年8月23日之前,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案件数量:85件,数据采集时间:2022年8月23日,关键词:融资租赁合同、出卖人、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本次检索获取2022年8月23日前共85篇裁判文书,笔者经逐案阅读、分析,排除无效案例59件,得到案件26件。如图13-1所示,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在出卖人原因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法院认为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案件共26件,占比100%。

  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26件,100%)

  可供参考的案例

  例案一  合库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展技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覃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05民终238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合库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展技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荣

  原审第三人:昆山横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

  例案二  北京市三一重机有限公司与陈某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一中民终字第0218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三一重机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民

  原审第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例案三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某、陆某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苏民终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陆某红

  原审被告:代某生

  原审第三人:盐城市龙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情详情可登录裁判文书网查阅,本文略去】

  裁判规则提要

  (一)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承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定理由

  融资租赁交易中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两部分。前者的合同当事人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后者的合同当事人是出租人和出卖人。两个合同相互独立又领此关联,共同存在于融资租赁交易之中。承租人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之所以能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出卖人的原因解除合同,理由在于:一是如前文所述,虽然出卖人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但是由于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出卖人通常承担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当出卖人因自身原因导致买卖合同履行不能,如预期违约、拒绝履行,也必将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甚至使其陷入履行不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是在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如果出租人不解除买卖合同,而承租人又没有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方式进行救济的权利,则可能导致承租人非因自身过错仍要持续负担融资租赁合同义务,如支付租金,这对承租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了保护承租人,在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有必要赋予其合同解除权。

  (二)只有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承租人才能行使解除权

  首先,如果当事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后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期限,那么,在该约定期限届满前,承租人不得以此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融资租赁合同对前述期限未作约定的,应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确定解除权产生的时间。在超过该期限后,出卖人仍未进行修复或者提供替代物的,此时应确定为因出卖人的原因已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承租人即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其次,如果在诉讼期间租赁物得以修复或者确定了替代物,且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其他障碍,则不应判令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

  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根据《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该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实践中,当事人虽未明确提出“解除合同”这样的术语,但通过其实际告知相对人的内容可推定其有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的,也可视情况认定其进行了通知解除权之行使,只需向他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不必请求法院为宣告解除之形成判决。“法院的判决在合同解除纠纷中的作用,仅仅是确认当事人有无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及当事人是否已经合法解除了合同,而不是代替当事人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或者决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应当自何时起解除。”另需注意,根据《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解除合同的,不以先行通知合同相对人解除合同为必要前提。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56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565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75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