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近日,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节能环境”)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湖开发区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3)鄂0192民初12435号),就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融资租赁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创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百创公司”)、博广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广环保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定公司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判决为初审判决,其他当事人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湖开发区法院递交上诉状。具体进展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4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汉区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鄂0103民初13679号〕,原告光谷融资租赁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创公司、博广环保公司、节能环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汉区法院已经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并裁定本案移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处理。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4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51)。公司后收到武汉东湖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鄂0192民初12435号《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文件,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66)。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东湖开发区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3)鄂0192民初12435号),东湖开发区法院认为,一方面,光谷融资租赁公司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未尽必要审查义务,难谓善意;另一方面,根据光谷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保证合同》约定,公司的担保范围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本金、租赁利息、租赁手续费等,而非《购买合同》合同项下债务。因此,光谷融资租赁公司主张公司为《购买合同》项下债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所述,东湖开发区法院认为,光谷公司主张公司为《购买合同》项下债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对光谷公司主张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暂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案为初审判决,尚不排除其他当事人上诉的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待本判决生效或终审判决后进一步确定。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3)鄂0192民初12435号】

  特此公告。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