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5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祁某(副厅级)作出逮捕决定。

  2021年9月,祁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对祁某的立案审查调查公告中提及,祁某“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充当地方政府平台公司融资中介,通过虚增中介环节收取中介费的方式,收受巨额财物,推高地方政府债务”。

 而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上的一篇报道指出:“江苏省纪委监委审理的某省管干部通过其子与地方国有融资平台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虚增交易环节,违规获取手续费和利息的问题,经过与案件承办部门全过程沟通配合、多方面引导取证,该问题被认定为受贿,并得到检察机关认可。”

  近日,在中国方正出版社《纪检监察纪法适用研究》(第2辑)中看到了有关该案件的更多详情,分享如下,以儆效尤:

  祁甲,某省发改委副主任,曾任该省A市市委组织部部长、常务副市长。2017年,祁甲之子祁乙提出到祁甲工作过的A市等地,利用祁甲的人脉资源为当地政府平台公司提供融资中介业务,祁甲同意,并联系其曾帮助过的A市B区委副书记卢某、A市C县委组织部部长徐某等多名平台公司分管或所在辖区领导,要求给予关照。

  祁甲敛财主要通过两种方式:

  一是以中介名义参与平台公司融资业务,通过收取高额“中介费”的方式谋取利益。

  2017年至2019年,卢某、徐某为感谢祁甲曾提供的帮助,在明知其分管或辖区内的地方政府平台公司不缺钱、不需要通过中介融资、有低成本直接融资渠道的情况下,采取“虚增融资服务中介环节”的方式,授意平台公司负责人先后14次与祁乙实际控制的公司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将地方政府平台公司资金以“中介费”的名义送给祁甲共计4400万余元。

  二是通过违规开展直接融资业务,赚取“利息”的方式谋取利益。

  2018年以来,祁乙因自有资金有限,利用收购的某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虚假验资方式骗取省小微企业融资产品交易中心会员机构准入资格,向社会募集资金。

  后祁乙与他人出资2000万元出借给地方平台公司,用由此形成的债权作担保,通过在小微中心发行“租易融”产品募集资金,并将新募集的资金再次借给平台公司,用新形成的债权在小微中心再作担保,继续募集新资金,循环往复,陆续募集资金高达2亿元。

  由于祁乙募集资金存在周期性,因此只能将约定一次性支付给平台公司的2亿元,切割为10笔每笔2000万元“借给”地方平台公司。

  同时,为了控制风险,祁乙又主导将融资合同期从5年缩短为13个月,导致地方平台公司在“分期”10次获得资金的同时,同步“分期”10次还款,并且每次还需额外支付240余万元的利息。

  对于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而言,“分期”收到“借款”后,需要在短期内连本带息全额返还,导致每笔资金难以正常投入使用,只能通过购买短期银行理财产品等方式“补损”。

  卢某在其分管的平台公司资金相对充裕、有多种直接融资渠道、短期不需融资,且相关公司负责人多次向其汇报该资金将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仍要求平台负责人与祁乙实际控制的公司签订共计2亿元的融资合同,以支付“利息”的名义送给祁甲共计2600万余元。

  文章指出,对以提供融资服务为名获取非法利益行为的基本认定思路是:

  请托人为感谢或谋求党员干部提供的帮助,在没有实际业务需求的情况下,与党员干部或其特定关系人发生商业往来,并通过虚增交易环节或者虚假创设商业机会,让党员干部通过所谓的“经营活动”获利。“没有机会,创造机会也要进行商业交易”,其实质是以给付“商业服务”对价为名向党员干部输送利益。通常而言,因不存在正常市场需求,手段的合规掩盖不了实质的非法,此类行为的本质仍是权钱交易,可以考虑认定为涉嫌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