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生物资产因其生命性、成长性、价值变动性等特殊性导致其在融资租赁交易中面临不同于普通租赁物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针对生物资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相关问题,经综合研判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判例及业务实操问题,最终形成本法律分析报告,供融资租赁公司参考。

  一、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问题

  生物资产能否作为适格租赁物,在监管合规和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与分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出台后,从监管规则层面明确了金租公司可以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目前,金融监管部门虽未针对商租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出台类似规定,但在金租公司与商租公司的监管规则日趋统一的背景下,我们认为,如果满足《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关于“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适格性要求,商租公司也可以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界定

  生物资产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包括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可以作为租赁物的仅指生产性生物资产,事实上,也只有生产性生物资产满足租赁物的适格性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的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上述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认定标准与租赁物的特定化、所有权可转移及收益性特征并不冲突,具备作为适格租赁物的法律基础。如,租赁物均为“西门塔尔基础奶牛”的(2020)沪74民终72号与(2019)沪0115民初69435号两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其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均被法院认可。

  (二)租赁物的适格性要求

  结合生物性资产的特殊性,对其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要求分析如下:

  1.租赁物真实存在且特定化:作为租赁物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必须真实存在,且能够特定化(如通过耳标、芯片、圈舍编号、特定水域坐标等方式明确标识),否则将因租赁物难以特定化的原因,造成法院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否认。如:(2019)沪0115民初6954号、(2019)沪74民终208号案中,法院因租赁物未特定化原因否定了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2.租赁物具有流转性,且所有权实际转移至出租人:与其他类型的租赁物相同,生产性生物资产遵循“动产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不动产则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所有权转移原则。融资租赁业务中,生物性资产的所有权需实际转移至出租人。(详见下文关于所有权转移问题的分析)

  3.租赁物具有使用性,可产生收益:生物资产应具有稳定的经济价值,并在与租赁期限相匹配的生命/生产周期内产生收益,如奶牛、果树、林木等。(详见下文关于天然孳息问题的分析)

  二、生物性资产作为租赁物的核心法律问题分析

  (一)所有权问题

  1.租赁物的所有权核实问题

  租赁物为动产的,如产畜和役畜等,首先需核查圈养牲畜所在土地的权属情况,如与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关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权证等,以确保产畜、役畜所在的土地、建筑物为承租人合法取得;其次需核查租赁物本身的权属文件,如幼崽的购买合同、发票、养殖许可、检疫合格证明等。

  租赁物为不动产的,如林木、果树等,除上述对租赁物和租赁物所在土地进行的核查之外,还需要核查承租人是否已经取得林木所有权证书。

  2.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租赁物动产的,如产畜和役畜等,除按照一般融资租赁业务要求在合同中约定权属转移条款及在中登网进行融资租赁权属登记之外,需特别关注是否已在合同中对租赁物进行清晰描述,是否可通过电子耳标、芯片、铭牌等方式,将特定生物资产与租赁清单一一对应,尤其是在仅选择部分生物资产进行融资租赁业务的情况下。

  租赁物为不动产的,如林木、果树等,除关注上述动产租赁物的相关事项之外,另需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天然孳息的归属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始终由出租人享有,因此,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生物资产在租赁期间产生的天然孳息(如奶牛所产牛奶、果树所结果实、母畜所产幼崽)的法定所有权应归属于出租人。

  实践中,出租人设立融资租赁交易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取租金收益,而其租金收入来源通常为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经营使用取得的天然孳息。因此,考虑到现实商业需求,租赁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一般应对生物资产的孳息归属作出特别约定:

  1.承租人以取得租赁物的某些特定孳息作为经营收入来源。

  如奶牛租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方式为通过奶牛生产牛奶,而此时,租赁物的天然孳息为牛奶。根据法律规定,孳息应归属于所有权人,这显然与承租人通过使用租赁物获取经营收入的交易目的相冲突,此种情形下,需要双方于租赁物合同中事先约定,租赁物所产生的牛奶归属于承租人。

  2.承租人不以取得孳息为目的,或仅以取得特定孳息为目的。

  如承租人喂养绵羊,以获取羊毛为主要目的和收入来源,获取幼崽并不是承租人的经营目的,此时,羊毛和幼崽皆为生物资产的天然孳息。这种情况下,需要出租人与承租人在融资合同中事先对不同类型的孳息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如绵羊所产幼崽归出租人所有,所产羊毛归承租人所有。

  综上,建议考虑天然孳息的不同类型,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此作出事先安排,如,为保证租赁物数量的稳定而将幼崽补充加入到租赁物之中,或者约定将孳息出售并将所得收入纳入监管账户,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权属争议。

  (三)租赁物灭失、更新问题

  相较于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有特定的生命周期,处于不断增殖、生长、疾病、死亡的变化过程之中,并且更容易遭受疾病、自然灾害。租赁期限内,常发生租赁物灭失或迭代更新的情形,因此,在交易条款设置时,需事先关注租赁物的替换和投保问题。

  1.租赁物的替换

  为确保租赁物担保租金债权的功能,在以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时,建议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若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应采取及时替换、补充同等价值的租赁物等补救措施。

  而对于替换后的租赁物,依然需要关注特定化的问题。发生替换情形时,双方应在租赁物置换的时点签订补充协议,对替换租赁物的条件、程序进行约定,留存经双方确认的书面证据,同时对新加入的租赁物以编号、标记或其他手段予以特定化,以再次明确租赁物的范围。

  2.租赁物的投保

  为防止疫情和自然灾害对生产性生物资产可能带来的损失,建议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内由承租人对生物资产租赁物进行投保,险种应覆盖生产性生物资产特有风险,并将出租人列为第一保险受益人。如,针对家禽养殖的保险,险种至少包括自然灾害与政策性扑杀险等;针对植物性生物资产的保险,险种至少包括自然灾害险、火灾险、意外损失险、病虫害损失险等。同时可约定,当租赁物毁损、灭失时,承租人因此所获利益应优先向出租人偿付,并应据实际情况置换租赁物、增加担保或解除合同。

  (四)价值评估问题

  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其资产价值随生长周期、健康状况及市场供求剧烈波动,且易受疫病、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因素影响,价值波动较大。在确定租赁物价值时,需结合租赁物的直接成本(如种苗、饲料、人工、地租等)、类似生产性生物资产近期的交易价格、预期可产生的收益(如出栏收入、产奶量、果实收获数量)等因素综合考量,必要时,委托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五)租后管理问题

  对于以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其租后管理远较一般设备租赁复杂,出租人应通过“定期现场巡查+技术实时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对存栏量、生长指标、健康状况等关键生物数据进行动态核验与记录。同时,建立与市场波动及生长周期同步的价值重估机制。通过确保租赁物的物理存续、权属清晰及价值稳定,来保障租金债权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