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力正从技术资源演变为可交易、可租赁的核心资产,推动融资租赁行业进入以算力设备为标的的新阶段。截至2025年末,全行业算力相关融资租赁资产余额达972.62亿元,同比增长109.89%,2026年上半年新增智算中心项目中融资租赁渗透率已达54.3%。然而,算力资产的法律属性、残值评估、合规边界等核心问题尚未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得到充分回应。本文以租赁物适格性为分析起点,系统考察算力资产融资租赁面临的四重法律困境:租赁物法律属性模糊、残值评估缺位引发的“低值高估”风险、数据资产与算力资产捆绑的合规难题、跨境SPV租赁的法律适用障碍。在此基础上,从监管规则完善、司法裁判统一、行业风控标准化三个层面提出化解路径,以期为算力融资租赁的规范发展提供法律参考。

  一、引言

  2026年一季度,国内算力租赁市场规模达到680亿元,同比增长62%,全年有望突破2600亿元。与此同时,2026年上半年新增智算中心项目中,融资租赁模式渗透率已达54.3%,而全行业融资租赁平均渗透率仅为7.48%。这组数据的对比揭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算力赛道正以远超行业平均水平的速度拥抱融资租赁工具,但与之匹配的法律规则体系却明显滞后。

  融资租赁的法律本质是“融资+融物”的双重构造。这一构造的有效运行,依赖于租赁物在法律上具备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等基本要件。算力设备——以GPU服务器、AI算力集群为核心——在物理形态上似乎完全符合上述要求:品牌型号清晰、可移动、有明确使用场景。但深入到法律适用的具体层面,问题便浮现出来。

  算力资产的残值评估缺乏行业统一标准,GPU迭代周期已从18-24个月压缩至约12个月,H100单卡月租从高峰1.3万元跌至6000元,跌幅超过50%。设备尚未回本即大幅贬值的风险,直接冲击融资租赁合同中“融资金额与租赁物价值相匹配”的基本逻辑。更棘手的是,当算力设备与运行其上的数据资产产生捆绑,或者当融资租赁以SPV模式跨境展开时,现行法律框架的应对能力面临更大考验。

  2026年6月,一家国内民营算力企业被执行金额近6亿元,涉及10余家金融租赁公司,其中某家金租单笔投放亏损近3亿元。这一事件将算力融资租赁的法律风险从理论推向了现实。本文旨在以算力资产为视角,审视数字经济背景下融资租赁面临的新型法律问题,并提出体系化的化解路径。

  二、算力资产的法律属性与租赁物适格性

  (一)租赁物适格性的法律框架

  融资租赁的租赁物适格性,是判断一项交易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核心标准。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020年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将租赁物限定为“固定资产”,并要求“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12月4日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租赁物须满足“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的条件,并强调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租赁物适格性进行调查,重点关注租赁物真实性、流通性及风险缓释作用。

  从司法层面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要求,法院应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综合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在功能主义担保观的视角下,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所有权在本质上与动产抵押权相似,租赁物的核心功能在于为租金债权提供担保。这意味着,租赁物是否具有可供担保的经济价值和可处置性,是判断交易实质的关键。

  综合监管规则与司法实践,算力设备作为租赁物需满足以下适格要件:其一,权属清晰,出租人能够取得对算力设备的完整所有权;其二,可特定化,设备能够通过序列号、型号、物理位置等方式明确识别;其三,可处置,在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能够取回并变现算力设备;其四,具有经济价值,算力设备须能够为承租人带来经营性收益;其五,非消耗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应被消耗殆尽。

  (二)算力设备作为租赁物:适格性分析

  从上述要件出发,算力设备在多数维度上具备适格性。算力服务器是典型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品牌型号清晰、技术迭代有路径、二手市场逐步形成,资产价值“可评估、可管理”。2024年8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的通知(金办发〔2024〕91号),明确将“算力中心设备”列为重点支持的租赁物,标志着监管层对算力设备作为适格租赁物的正面认可。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管理办法》进一步通过全流程监管框架,为算力设备融资租赁提供了操作规范。

  然而,“适格”并不等于“无风险”。算力设备与传统工程机械、飞机船舶等租赁物之间,存在一个根本性的差异:技术迭代速度极快。GPU迭代周期已压缩至约12个月,新一代芯片能效成倍提升,老机型残值断崖式下跌。这一特征使得算力设备在“具有经济价值”这一要件上面临持续的动态挑战——设备在租赁期内的价值衰减曲线,远远偏离了传统设备“原价减折旧”的线性模型。

  (三)数据资产与算力资产的融合:新的适格性挑战

  算力融资租赁的复杂性不仅在于硬件本身。算力设备的商业价值实现,高度依赖于运行其上的数据资产和算法模型。近年来,数据资产融资租赁作为前沿探索已经出现。2025年7月,浙江省首单数据资产融资租赁项目在杭州落地,浙江浔象数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托“设备设施+数据资产”的创新组合获得融资。

  这种“硬件+数据”的捆绑模式,为租赁物适格性带来了新的法律挑战。数据资产面临“所有权转移”“特定化”“可处置性”三大法律障碍。数据不同于传统物权客体,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可复制性,“数据二十条”提出的“三权分置”框架刻意回避了数据“所有权”的概念,使得融资租赁所要求的“所有权转移”在数据资产领域面临结构性障碍。即使采用“数据资源持有权”的概念替代“所有权”,其法律效力和对世效力是否足以支撑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仍有待制度层面的进一步明确。

  三、算力融资租赁的核心法律困境

  (一)残值评估缺失与“低值高估”风险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租赁物的价值是租金计算的基础,也是出租人债权担保的核心。监管规则明确要求“融资金额应与租赁物价值相匹配”,严禁低值高买。《管理办法》要求,售后回租业务应当以承租人所持有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选用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租赁物价值。

  然而,算力设备的估值恰恰是全行业的痛点。GPU等核心算力设备迭代周期短,新一代芯片发布后旧型号市场价值可能大幅缩水。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太快,设备贬值速度远超想象,但行业里没有通用的GPU残值评估体系,“一台今天值5000万的服务器集群,明年还值多少?没人说得准”。传统设备“原价减折旧”的估值算法完全不适用于算力设备,因为GPU的价值衰减并非线性,而是呈现断崖式特征。

  残值评估的缺失直接引发了“低值高估”的法律风险。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如果租赁物的评估价值虚高于其真实市场价值,融资租赁交易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名为租赁、实为借贷”,从而否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出租人将丧失租赁物所有权带来的优先受偿地位。在司法实践中,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需要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综合判断,租赁物价值与融资金额之间的匹配度是重要考量因素。

  更为严峻的是,残值评估缺失还可能导致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后无法有效处置租赁物。当GPU设备在租赁期内大幅贬值,出租人即使取回设备,其变现价值也可能远低于未收回的租金债权。有研究显示,芯片工作温度接近70-80℃时,每升高10℃,性能降低约50%,故障率增加一倍,这意味着算力设备的运维状况对其残值影响显著,但现行租赁条件中租赁公司往往拿不到IPMI、BMS等设备级运行数据,无法实时掌握设备状态。

  (二)客户集中度风险与系统性违约的法律应对

  算力租赁的大客户高度集中在互联网巨头和大模型头部企业。一旦行业景气度下行,或者某几个大客户出问题,风险就会集中爆发。2026年6月的事件印证了这种风险:一家民营算力企业被执行金额近6亿元,涉及10余家金融租赁公司,其中某家金租单笔投放亏损近3亿元。

  从法律角度看,客户集中度过高带来的不仅是商业风险,更是法律上的系统性违约风险。当单一算力企业违约同时牵连十余家租赁机构时,各租赁公司对同一租赁物的取回权、抵押权之间可能产生权利冲突。如果多个融资租赁公司对同一批算力设备主张权利,租赁物的权属登记、抵押顺位等问题将变得极为复杂。

  《管理办法》专章规定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明确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但在算力融资租赁的具体场景中,如何设置比传统业务更严格的集中度红线,如何在法律层面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仍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引。部分机构已将算力租赁纳入年度战略级业务清单,这种战略层面的集中投入,可能进一步加剧行业层面的系统性风险。

  (三)数据合规与跨境租赁的法律叠加

  算力融资租赁还面临两个叠加的法律难题。

  第一个层面是数据合规风险。当算力设备的租赁交易涉及数据资产的转移或共享时,出租人作为数据的“持有者”,可能需要承担《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在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取回数据资产并对外处置时,数据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和敏感数据如何合规处理,成为交易设计中必须回应的法律问题。这使得数据资产融资租赁的交易设计比传统融资租赁复杂得多,需要在金融监管合规的基础上,同步满足数据保护法律的要求。

  第二个层面是跨境SPV租赁的法律适用问题。2024年,交银金租在上海临港新片区落地了行业首单SPV算力设备跨境租赁项目,以算力中心设备为租赁物,为在新加坡注册的算力运营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支持。SPV模式的核心优势是风险隔离,但跨境交易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远比境内交易复杂。当租赁物位于境外、承租人注册于境外时,租赁物的所有权登记、取回权的行使、跨境担保的效力等问题,需要同时考虑中国法与设备所在国/承租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

  四、法律困境的化解路径

  (一)监管层面:完善算力租赁物的差异化规则

  现行《管理办法》以直接租赁业务的流程为主线,兼顾售后回租、经营性租赁等业务特征,但对算力设备这一特殊品类,尚缺乏差异化的监管指引。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在适当时机出台算力设备融资租赁专项业务指引,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针对性规定。

  第一,明确算力设备残值评估的方法论要求。建议参照《管理办法》中“评购分离、评处分离”的原则,要求租赁公司在开展算力设备融资租赁时,必须采用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估值结论,并结合芯片代际、市场供求、二手交易价格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建立算力设备的特别登记制度。依托中登网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探索增设算力设备融资租赁的专项登记模块,记录设备的序列号、型号、物理位置、使用状态等信息,解决租赁物特定化和权属公示的问题。同时,推动与主要算力设备制造商建立数据对接机制,实现设备出厂信息的自动登记。

  第三,设定算力融资租赁的集中度红线。鉴于算力租赁客户高度集中的现实,建议对单一客户或单一技术路线的租赁资产占比设置上限,引导租赁公司分散风险。

  第四,扩大SPV租赁物范围并明确跨境规则。在临港新片区试点的基础上,建议将数据中心设备融资租赁的SPV模式逐步推广至全国自贸区,并制定跨境算力设备融资租赁的专项操作指引,明确租赁物跨境转移的登记、税收和外汇管理规则。

  (二)司法层面:统一租赁物适格性裁判标准

  司法裁判对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直接影响交易的稳定性和当事人的预期。在算力融资租赁领域,法院需要重点解决以下裁判难题。

  其一,租赁物价值与融资金额严重背离时,应如何处理?在功能主义担保观的框架下,如果租赁物的真实价值远低于融资金额,法院可能倾向于认定交易构成借贷而非融资租赁。但算力设备的快速贬值具有客观性和不可预见性,建议法院在认定时不应以事后贬值为由否定交易性质,而应结合交易发生时设备的市场价值、估值方法是否合理等因素综合判断。

  其二,售后回租中租赁物的“真实存在”如何认定?算力设备可能安装在租赁机房中,并非承租人自有物业。法院在认定售后回租法律关系时,应要求出租人提供设备的物理位置、运行状态、使用记录等证据,确保租赁物真实存在且持续产生使用收益。

  其三,鼓励法院在算力融资租赁纠纷中运用“活封活扣”等柔性执行措施。上海金融法院在审理涉及算力设备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中,采取“活封活扣”方式保障算力服务的持续性运营,兼顾了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的经营需要,这一做法值得推广。

  (三)行业层面:构建算力资产全生命周期风控体系

  法律规则的完善需要与行业实践形成互动。融资租赁公司应围绕算力资产的特殊性,构建覆盖租前、租中、租后的全生命周期风控体系。

  在租前阶段,应建立算力设备残值动态评估模型。不能照搬工程机械的折旧曲线,需结合芯片代际、算力需求增速和二手交易市场数据,建立专门的算力设备估值体系。在交易结构上,优先选择直租而非售后回租——直租模式下资金直达设备供应商,租赁物真实可查;售后回租则需额外核实设备使用状况和残值合理性。同时,应要求承租人提供厂商远期回购协议或最低残值担保,将残值风险在交易各方之间合理分配。

  在租中阶段,可采用“外接传感+定位追踪”的非侵入式算力资产监测系统,在不触碰客户业务数据的前提下,实时掌握设备数量、位置、运行状态(功耗、温度、振动等),从“静态盘点”跃升到“动态管控”。结合保险机制,将设备保险受益权转移给出租人,降低意外风险。对于数据资产与算力设备捆绑的租赁项目,应同步开展数据合规审查,确保数据的收集、存储和使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的要求。

  在租后阶段,应建立多元化的租赁物处置渠道。与二手算力设备交易平台建立合作关系,形成标准化的设备估值和处置流程。对于跨境SPV租赁项目,应提前规划租赁物的跨境处置方案,包括设备回运、当地变现等路径的法律可行性评估。

  五、结语

  算力融资租赁的兴起,是数字经济与金融工具深度融合的产物。算力资产兼具基础设施属性和技术迭代特征,既具备融资租赁“融物”的适格性基础,又对现行法律规则提出了超越传统设备租赁的挑战。残值评估的缺失、客户集中度的风险、数据合规的叠加、跨境交易的法律适用,构成了算力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的核心谱系。

  化解这些问题的路径,不在于用旧规则去套新资产,而在于在深刻理解算力资产特性的基础上,推动监管规则、司法裁判和行业实践的协同演进。监管层面需要建立算力设备的差异化规则和专项登记制度;司法层面需要在功能主义担保观的框架下统一租赁物适格性的裁判标准;行业层面需要构建覆盖算力资产全生命周期的风控体系。三者缺一不可。

  算力租赁是一门好生意——市场规模在增长,供需格局清晰,政策方向明确。但好生意需要好规则。只有当法律规则能够准确回应算力资产的特殊性,“融资+融物”的制度优势才能在算力赛道上真正释放。做“真租赁”,先过法律规则这一关。

  参考文献:

  [1]中国信通院.《2026年一季度算力租赁市场研究报告》.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5〕25号).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的通知(金办发〔2024〕91号).

  [4]国泰海通证券.租赁行业《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点评:回归融物本源,重塑行业监管框架[R].2025.

  [5]上海金融法院.十大执行典型案例(八):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云计算服务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R].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