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进入中国已经近30年,至今还处于幼稚阶段。尽管入世以后,我国在这方面的环境有很大改善,但还有很多遗憾之处,现总结如下:

    一、融资租赁没有立法的必要

    经过多年的努力,融资租赁的政策法律法规可以说在金融领域里是最多、最全的。但要按真正的市场经济标准要求,这些法律法规远没有达到要求。尽管有一些公司经营的比较成功,但全行业不到10%的开工率,说明法律法规还有很多健全和改进的必要。为此在业内人士的呼吁下,融资租赁法已经纳入人大立法日程,第三征求意见稿早已出台,到了无可讨论的地步。遗憾的是现在的法工委还不认为需要进行审议,以为自从有了《合同法》,融资租赁再也没有法律问题了。融资租赁的虚火误导了许多人,其中包括立法部门。

    二、签订的国际公约20多年还没有批准生效

    中国融资租赁虽然起步比较晚,但参与签订国际公约的时间并不晚,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以发起国的名义,在加拿大签订了《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当时缔约国只有7家,融资租赁最发达的美国并没有参加。公约签订后需要经国家批准。并约定,不够7家获得批准,该公约不生效。遗憾的是20多年过去了,至今依然没有纳入人大审议的程序。

    1998年以欧洲租赁协会为主的世界租赁年会,完善了这个公约,使之正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租赁法律。但是从发起国到无关国的转变真是很令人遗憾。尽管如此,我国后来制定的若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法律、法规都参照了里面的内容,所有原则性的东西并没有改变,可以说和国际的主流做法 基本上是接轨的。

    三、承租人阻挡租赁公司的合法回收租赁物件不是刑事责任

    目前都把融资租赁当作一种经济行为,出现问题也是按经济法来处理的。融资租赁和信贷的区别就在于多了一个物权,物权的取回如果也按经济行为执行,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许多承租人通常以为租赁物件是自己的资产,当租赁公司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回租赁物件时,他们百般阻挠,甚至采取非法手段抗争。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遗憾的是中国不把这种事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融资租赁的法律保护实际上被弱化了许多。

    四、“买卖不破租赁”是一个古老的传说

    自古以来,“买卖不破租赁”是一条铁的定律,租赁物件属于出租人的,任何人都不应该以任何方式将租赁物件不经出租人就私自处置或变相处置。但是《物权法》的出台后规定动产如果不做“抵押”登记,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由此我们知道,买卖不破租赁是有条件的。如果没注意这个条件,未作“抵押登记”,那么租赁物权随时有可能灭失。买卖不破租赁就是一个“传说”。遗憾的是租赁业大部分人认为融资租赁只是一种贷款方式,就算用别人的资金也不做抵押登记,把这个风险留给自己,把制造风险的机会留给别人。本来希望《物权法》出台能促进融资租赁的发展,没想到又给融资租赁业又添新堵。

    五、租赁物件没有登记制度

    物权法出台后,对于动产的物权需要进行设立和登记,以确保物权的所有人权益。这只是个大概念,具体操作时并不可行。目前动产登记的只有航空器、船舶、上路车辆,其他的是担保物权登记和抵押物权登记,并没有专门的租赁物权登记。事实上租赁也不需要专门的登记部门来登记租赁物件的物权,只要全国有统一的登记部门做这件事就可以。遗憾的是,遗憾的是:目前唯一具有这种职能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待这样的法律授权。融资租赁法难以出台阻隔了这样的授权,物权法又没有这样的授权,因此非移动动产的固定资产是没有地方登记的,租赁物件也因此面临被侵权的危险。

    六、融资租赁经营资质需要审批

    一说“融资租赁”只想到“融资”,没有人想“租赁”,更没有人想是谁需要融资。更多的人把融资租赁看作是解决承租人融资难的一个工具。如果这只是企业的错误想法也就便罢,因为他们在做的时候就知道,租赁公司根本就没有给他们资金,而是给的“物”。非但如此,他们需要不断地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和各种费用。遗憾的是监管部门也把融资租赁公司当放款人,并以此为基点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金融监管”。哪怕商务部审批也是基于这样的理由。如果不把吸收公众存款的出资人管好,还是一味地把 租赁公司这个借款人当放款人监管,这种监管永远也管不到位。

    融资租赁公司是一个为金融机构服务的企业, 是个中介服务机构。好像投资银行那样,虽然做的都是所谓的“金融业务”,实际上并没有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除了资本金外,更多的是从外部融资来做业务,或者是做成租赁资产卖给有资金来源的金融机构。哪怕是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本质上都是如此。一说需要经营融资租赁业务需要审批,总是拿国外做比较。说有的国家严格监管,需要审批。有的国家不严格监管,不需要审批。

    诸不知凡是对融资租赁进行严格监管的国家都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至少是信托存款。我们既不给资金来源,又要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进行审批,而且要很高的资金门槛。遗憾的是这种监管结果,导致租赁公司要么没有钱做业务,要么就是只做大项目不做小项目。融资租赁解决中小企业的作用几乎没有体现,许多价值低的租赁物件根本做不了融资租赁,哪怕是经营单位有这个实力。

    七、融资租赁经营资质审批内外资有别

    开办融资租赁业务需要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本身就多余,加上内外有别就更奇怪了。外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在商务部办理很容易,但在银监会几乎不可能。就算有外资,股份也不能达到25%。因为那样就成外资企业了,就要归商务部审批(至少要多一道审批环节)。

    对于内资企业就更奇怪了。1986年金融体制改革,所有各部委审批的内资企业都变成非银行金融机构归人民银行监管。95年以后人民银行10几年不批新机构,导致这个行业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2004年商务部后又开展了内资试点审批的融资租赁公司。内外资企业做着相同的融资业务,因为股东资金来源不同,就要受商务部两个不同部门的审批和监管。如果从业务分工的角度看,商务部这样监管是他们自己的事情。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又插一杠子,说因为税收的问题需要他们审批就很诡异了。

    为什么外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做融资租赁就没有税收问题,内资企业做融资租赁就有税收问题呢?况且所谓的“税收问题”实际上是给了融资租赁公司一个合理的纳税资格。没有经营资质的企业做融资租赁业务不能享受这样的合理纳税待遇。 融资租赁的税收体系的复杂性,和所有制、经营资质关联的税收政策,增加的监管难度和可执行度。

    更让人遗憾的是没有经营资质的企业做融资租赁只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有资质的企业反而既征收营业税,又征收增值税,反而享受更不合理的待遇。不由地让人想起那么个童话故事:狮子惩罚听话兔子,要把它流放到荆棘、草棵中,奖励不听话的狼,把它们都圈养起来一样。让人哭笑不得。

    八、银行不能直接开办融资租赁业务

    国家鼓励银行开办融资租赁业务,遗憾的是监管部门偏不让银行开办融资租赁业务。如果银行要开办融资租赁业务,必须设立一个由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金融租赁公司。本来是金融机构做着金融业务,进行严格的金融监管,因该没有任何问题,况且许多融资租赁都是中间业务,并没有什么风险。为什么还要设单独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办的金融租赁业务再审批一次?一旦设立的没有资金来源的金融租赁公司,使之成为一个中介机构,反而到失去了对出资人的严格监管,把监管目标放在借款的“金融租赁”公司身上。

    九、经营租赁就是传统租赁

    做传统租赁的人似乎不说“经营租赁”就显的很不专业。更有甚者把它简称为“经租”以显得比专业还专业。“经营租赁”本是融资租赁的高级表现形式,是非全额融资租赁的一种。因为在会计处理上和传统租赁一样,因此租赁会计准则就把这种会计处理方式分类为“经营租赁”。遗憾的是因为会计准则的解释错误,导致全社会都把传统租赁当经营租赁说。想扭转都扭转不过来。如果仅是概念性错误也就罢了,由此产生的监管漏洞和税收不合理的问题,限制了这个世界上普遍采用的融资租赁新方式,在中国的普及。

    十、厂商宁愿用风险大的信用手段销售,不原意用融资租赁的方式销售

    世界上融资租赁早在80年代,就替代了传统的信用销售方式,如:赊销、寄售、分期付款等。遗憾的是:我们现在有许多设备制造厂商还延续传统的,风险巨大、不可控的信用销售方式,惧怕使用融资租赁这个先进的工具。产生这种畏惧原因一是审批门槛太高,不是所有的制造企业都可以设立自己的融资租赁公司。二是租赁公司的专业化经营范围太窄,许多产业涉及不到,且条件非常苛刻。因此融资租赁要在中国普及,首先要取消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否则就会出现现在这种情况,没有经营资质的企业干不了,有经营资质的企业又没钱干的窘境。

    十一、资本市场喜欢次贷资产,对租赁资产没感觉

    融资租赁需要的是长期、低成本、可流动资金。而这种资金只有资本市场才有。进入21世纪,“金融创新”创造了资本市场的神化,他们把知识和精力放在包装、推销高风险的毒资产上。融资租赁这种优质资产很少在资本市场涌现。

    经过三起两落的磨练,融资租赁业的资产质量非常好,行业的不良资产率在2%以下,远比银行资产优良。遗憾的是所谓“风投”、“投行”的精英们,他们只关注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根本不考虑融资租赁这样低风险收益适中的资产。尤其是金融海啸的冲刷,这些精英们瞬间消失,“资本运作”和“毒资产”结下不解之缘。就更没有人考虑租赁资产的销售与流通了。

    银行设立了金融租赁公司,其它非银行系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出现了危机,资本市场有自顾不暇,融资租赁业无处融资,真是一个很可怜的产业。

    十二、利率永远是租赁的主题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融资租赁业虽然可怜,但有些问题是自己造成的。很多租赁公司都把自己当做准银行,甚至机构设置和风险控制都是照搬银行体系。他们完全把租赁当贷款做,如今银行也可以做租赁,他们自然失去了原来的资金渠道,失去了做业务的能力,失去了未来的市场。

    他们根本不考虑物权,不考虑租赁物件的处置,把利率当卖点,似乎没有利率就不是“融资”租赁,虽然标准的租赁合同并没有利率条款。把融资租赁当转贷业务来做不能说是行业的悲哀,产业的遗憾。

    十三、回租是融资租赁的主题

    融资租赁之所以能成为高收益低风险的产业,主要原因就是不让承租企业直接得到现金。唯一出售回租的方式能让承租企业得到现金。这本是应急之策,可成为租赁公司变相开展银行借贷业务手段。

    中国融资租赁的发展史上,回租从来没有给这个行业带来什么好处。抽逃注册资本、变相放高利贷、为租赁公司的股东圈钱、为掩饰项目失败做的再贷款……。回租没有添置新设备,因此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很小,顶多盘活了闲置资产,挽救了颓势。遗憾的是这种做法如成为行业第三次腾飞的主流产品,租赁额迅速上去了,但不知道未来是否前途无量。如果都能做回租,还要银行贷款干什么?

    十四、融资租赁业说的比做的好

    大概沾了“融资”二字的光,别看这个产业不景气,但其态势永远是好的。一说起融资租赁就让人满脑子资金飞来飞去。似乎一沾“融资租赁”就发财。遗憾的是整个行业开工率不到20%,要在别的行业早就萎缩了。可对于这个“幼稚产业”来说,似乎是曙光的来临,人们总看到“租赁的春天来了”。遗憾的是租赁总活在春天里。这种现象早就了一批光说不练的说客。没有他们这个产业早就没了,这样的人多了行业同样发展不起来。

    十五、宁愿做大项目,不原意做小项目

    融资租赁是知识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产业,不是什么人,什么企业都可以开展这样的业务。遗憾的是,现在是个企业就可以做融资租赁,但是真正做的时候都是抄袭别人的做法,自己从来没有什么技术含量。正因为这是普遍现象,因此许多设备领域没有租赁公司问津,大伙都挤在一些狭窄了领域里进行恶性竞争。在康庄大道上,大伙挤在一条小岔路上抢饭吃。遗憾的是行业发展还没有怎么着,自己先把自己搞乱。

    十六、老师出问题,学生怎么办

    融资租赁是从日本舶来的,因此中国融资租赁的老师理应就是日本。但是从行业第一次的失败的经验告诉我们,融资租赁起源于美国,我们真正的老师是美国。可是美国现在也出问题了,真让中国的学生无所适从。

    学习日本的租赁,连同老师一同覆没。学习美国的租赁,又听说美国的大型企业利用融资租赁做假账,不仅拖垮了“安然”、“世通”两个巨型企业,毁坏了5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安达信”。企业自食恶果,罪有应得,但是美国没有融资租赁法,会计准则与国际不接轨,租赁公司78%的业务做的是转贷业务。这些外部环境的问题,不得不让人怀疑美国的租赁环境是那么好吗?为什么中国为融资租赁立法引来了美国的极大关注?为什么业内非常欣赏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的融资租赁法?遗憾的是中国的融资租赁27年都没有起来,说明老师选择肯定有问题,遗憾的是下一个老师我们并不知道是谁?希望就是我们自己,我们要做具有中国特色的融资租赁,卡特比勒的成功经验也说明融资租赁必须本土化才能获得成功。或许这就是融资租赁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