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浩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诉你方及被告浩宇国际实业有限公司(PM INTERNATIONAL LIMITED.)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浩宇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编号为5030142599的《租赁合同》有效,确认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函》有效,确认原告是编号为5030142599的《租赁合同》项下的12台机器的所有权人;2、两被告将租赁机器返还给原告;3、被告浩宇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到期租金港币385724.34元及逾期利息(自到期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08年8月20日为港币36676.08元);4、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09年3月4日上午9:00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同日上午10:00公开开庭审理,地点在本院第十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审判。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