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融资租赁企业: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银监局、市保监局、市商务委《关于落实融资机构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财政奖励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12〕13号,附件1)要求,市商务委定于2013年-2015年,每年3月25日-4月24日受理上一年度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服务财政奖励申请。

一、申报范围

自2012年起3年内,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具体认定标准参见附件2)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一)财政奖励申请表(附件3);

(二)承租方有关情况表(附件4);

(三)项目合同、银行进账单、发票原件的扫描件电子版;

(四)项目如在征信系统做过登记,请提供登记号。

财政奖励申请表与承租方有关情况表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三份;其他要件以电子邮件形式申报。

三、受理部门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报至市商务委外企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报至市商务委流通处。过期不申报,视同放弃。

附件:1.关于落实融资机构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财政奖励政策的通知

      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3.财政奖励申请表

      4.承租方有关情况表

      201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