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颁布实施。新《办法》将原《办法》和《细则》合二为一,对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的准入条件、业务范围和风险管理等作出较大修改和调整。

  新《办法》增加了6项新业务: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其中,新增的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使得汽车金融公司形成三大核心业务:零售贷款、批发贷款(特指对经销商的采购车辆贷款,有别于一般公司贷款)、融资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