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

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1)涉及两个合同关系,即买卖和租赁;(2)标的在租赁合同成立时并不存在;(3)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通常购买或者取得租赁物;(4)租金一般高于传统租赁。

1.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2.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5.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6.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