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108号文件加快我省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4〕1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加快发展飞机租赁业,对于扩大航空公司运力规模、提升航空服务能力、推动飞机制造业转型升级以及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108号)精神,进一步提升航空服务能力,优化资源配置,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发展飞机租赁公司。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飞机租赁公司到我省设立分公司,或与我省有关企业成立股份制飞机租赁公司。推动航空运输企业、飞机制造企业、金融机构、有关企业成立股份制飞机租赁公司。积极引进开展飞机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对符合引进重大利用外资奖励政策项目的单位给予奖励。各级、各部门要在公司核准注册、税收、进出口配额、中介服务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二、飞机租赁企业可直接订购进口飞机。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照有关规定对飞机租赁企业订购和进口国外飞机进行独立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落实财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符合“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中“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税目,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3年8月1日起,飞机租赁企业订购进口飞机可凭取得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凭证申请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13年8月1日前购进的进口飞机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积极做好支持飞机租赁业发展的相关财税工作。省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办发〔2013〕108号文件关于“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暂定五年内免征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搞好金融服务。鼓励各金融机构根据飞机租赁业特点和企业资金运转周期,按照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为飞机租赁企业生产经营提供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飞机租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以及资产证券化等措施筹措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飞机租赁企业上市、挂牌。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进入飞机租赁业,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飞机租赁企业应及时投保飞机及航空保险,有效防范意外风险,促进飞机租赁行业健康平稳发展。
五、加强风险防控。飞机租赁公司订购飞机,必须确保飞机满足营运人所在国民航当局对飞机的适航性要求。飞机租赁公司须具备一定数量的熟知适航法规和维修制造经验的民航专业人员,以保证航空器租赁业务顺利开展。飞机租赁公司订购使用过的飞机,航空专业人员应熟知飞机的持续适航规章,并能鉴定飞机性能,确保飞机能够“保质保价”地交付使用。
飞机租赁公司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安全专业人员,对飞机运行风险、航空公司运行风险和安全绩效进行评估,控制租赁公司的投资风险。
六、完善配套专业服务。推动建立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搭建飞机租赁企业之间沟通交流的平台,在信息、资金、人才、法律、会计、保险等方面进行有效地交流与合作,促进飞机租赁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建立和拓展飞机交易市场,逐步扩大飞机租赁业务。
七、大力发展支线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业。鼓励飞机租赁企业租赁国产飞机,开展城际支线航空运输;在符合低空飞行的机场,联合金融机构、飞机制造企业,组成股份制公司,形成城际航空飞行航线,充分利用低空空域资源,积极发展通用航空业务,促进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协调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7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