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近两年深化改革的若干要点》(宿发〔2014〕1号)精神,推动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建设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为实体经济提供融资支持,加快地方经济发展,现就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发展目标

以政策扶持促培引、以优化环境促发展,全力打造淮海经济区融资租赁中心,力争2014年融资租赁机构设立取得实质性突破,争取培引融资租赁机构3~5家,到2016年融资租赁机构数量达到10家以上,年融资租赁业务总量突破500亿元。

二、加大培引力度

加大各类融资租赁机构招引力度,吸引国内外融资租赁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鼓励市内外各类社会资本及境外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在我市投资设立金融租赁、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及租赁业中介服务等机构。

三、强化政策扶持

(一)机构设立奖励。凡在市区新设或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由工商注册地受益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在约定期限内,对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累计实现净利润3亿元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累计实现净利润达2亿元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累计实现净利润达1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以上补助在注册资本到位后3年内实现约定净利润的即可兑现。

(二)办公用房补助。凡在市区新设或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在本市区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根据面积由受益财政按500元/平方米标准分5年予以补贴,每年补贴20%,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对其按照缴纳契税扣除征收手续费后的全额实行等额奖励。对租用的办公用房每年按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5年。若实际租价高于市场平均房屋租金的,按市场平均房屋租金价格水平计算。

租赁机构在享受补贴期间,若将受补贴的办公用房出(转)租、出售、改变用途的,则停止补贴,并按比例追偿前期支付的补贴资金。如确因提高房屋利用效率而需出(转)租出售的,则按比例退回所享受的补贴资金。

(三)上缴税收奖励。凡在市区新设或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其净入库税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市以下留成部分实际金额由受益财政实行等额奖励、后三年实行减半奖励。

(四)高管人员奖励。对新设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全职在宿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实际金额,自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起,前三年由受益财政实行等额奖励、后三年实行减半奖励。

(五)引进人才补助。市区融资租赁企业从市外全职引进的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在宿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以及“985”高校本科毕业生纳入“宿迁英才计划”,按照“宿迁英才计划”人才补助标准给予相应补贴。

四、营造发展环境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市融资租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金融办牵头,市商务、财政、工商、人行、银监、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参加,研究协调融资租赁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市商务局负责帮助申请人做好融资租赁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设立申报工作,宿迁银监分局负责帮助申请人做好金融租赁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设立申报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帮助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负责银租合作相关工作,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做好优惠政策落实及兑现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

(二)优化服务。对新设、引进融资租赁机构,我市在资金引入、公司登记等各方面简化手续,提供“一站式”注册审批服务。将融资租赁业明确为全市支持和重点发展的行业,帮助推介优质项目,搭建与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合作平台,做大做强融资业务,切实提供优质服务。

(三)设立融资租赁业发展基金。为推动融资租赁业发展,市、区设立融资租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融资租赁机构引进设立等补助,促进融资租赁机构的健康快速发展。

本意见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8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