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 郭树言
融资租赁法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确定由财经委主持起草的一部法律。2004年3月,全国人大财经委会同商务部、中国银监会、最高法院等十余个中央有关部门组成了融资租赁法起草组,正式启动立法工作。
起草组在查阅大量相关立法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深入各地开展立法调研并在结合国情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形成了融资租赁法纲要、融资租赁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和草案(二次征求意见稿),并发十多个有关中央国家机关以及通过各省、区、市人大财经委在全国范围内征求修改意见。2006年8月底,起草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有十多个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参加的征求修改意见的会议,绝大多数与会单位认为,这部法律草案基本成熟,经过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可以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6年11月,起草组形成了融资租赁法草案(三次征求意见稿)。
在起草过程中,为了更好地借鉴国际经验,起草组曾三次组团赴七个国家进行立法考察,召开了四次立法国际研讨会,其中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IFC)支持了两次国际研讨会和一次出国考察,德国技术合作公司(GTZ)和美国通用公司(GE)各支持一次国际研讨会和出国考察。此间,起草组与相关国际组织(如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各国租赁业协会和国际知名专家学者、业内人事都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并得到了他们的支持与帮助。可以说,中国的融资租赁立法工作已在国际租赁届引起了广泛关注。
经过三年多的起草工作,我们比较深刻地认识到,融资租赁业在推进市场化进程、盘活固定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满足企业技术改造的需要、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引导消费、增加就业等方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由于社会认知度不高、诚信缺失,经营和管理不规范,税收政策不完善等原因,抑制了该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融资租赁业远未达到应有的规模,不但远远落后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而且也比不上一些发展中国家,与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极不相称。据了解,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融资租赁的市场渗透率(设备投资中采用租赁形式的比重)最高的已超过30%,而我国只有2%左右。而且众所周知的是,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发展的短短二十几年中,还暴露出很多矛盾和问题,导致该行业的发展受到重创,一度陷入困境。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国家在法律层面也做了一些工作,在合同法中设了融资租赁一个专章,但囿于合同法作为债权法的性质所限,无法解决涉及融资租赁物权、行业组织、监督管理和促进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另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文件只是部门规章,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对于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管理、培育良好的交易环境、加强行业的有效监管,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起草工作计划安排,融资租赁法草案应在2006年底前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虽然财经委起草组如期完成了起草工作,并做好了上报前的准备工作,但是,由于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任务繁重,为确保重点,该法律草案暂未列入本年度法律审议计划。
在2007年3月份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共有7件涉及融资租赁立法的代表议案和建议。人大代表对融资租赁立法带有共性的意见和建议是:该法律草案(三次征求意见稿)基本成熟,常委会应尽快安排审议。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议案交办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决定,涉及融资租赁立法的代表议案,由财经委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理。为此,财经委与法工委有关机构进行了沟通,并共同听取了部分领衔提案的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2007年6月20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傅志寰主任委员、分管立法和议案处理工作的周正庆副主任委员、融资租赁法起草组组长郭树言副主任委员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胡康生主任,就融资租赁议案处理工作进行了沟通。
2007年8月13日,全国人大财经委以人财文字【2007】9号文件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安排审议融资租赁法(草案)的报告》,在报告中提出:“鉴于该法律草案基本成熟,我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安排审议融资租赁法草案,如果实在不行,希望安排在明年进行审议。”
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关于办理代表议案,盛华仁副委员长提出:制定常委会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要充分考虑代表在本次会议中提出的议案,把代表提出的法律案作为确定立法项目的依据。财经委将继续努力争取实现这一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