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书,法院以租赁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而认定租赁公司不再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虽然《民法典》颁布后,笔者梳理解除权新规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影响,也担心租赁公司因未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而被认定丧失租赁物取回权,但一直未有法院判例。如今这个判例再次触动笔者神经,笔者不得不对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取回权再次思考(个人观点以与同业交流)。
  
  01、案件审判经过
  
  2013年12月,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利租赁”)与辽宁顺禾粮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禾粮贸”)签订《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约定仲利租赁向顺禾粮贸购买四套“海城北方”牌饲料加工机组,并租赁给顺禾粮贸使用,设备购买价款人民币199万元,租赁期限自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
  
  后因顺禾粮贸违约,2014年9月,仲利租赁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顺禾粮贸等被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2015年4月,仲利租赁取得法院胜诉判决。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11月,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沈阳市兴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科典当”)申请执行东顺集团、顺禾粮贸一案,沈阳中院于2014年10月查封了位于顺禾粮贸院内的“海城北方”牌饲料加工机组。
  
2018年7月,仲利租赁向沈阳中院提出执行异议,沈阳中院经审查后支持了仲利租赁的执行异议主张,裁定中止对“海城北方”牌饲料机组的执行。
  
  2019年4月,兴科典当向沈阳中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作出(2019)辽01民初500号民事判决后。仲利租赁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2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民终1263号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2021年6月,沈阳中院作出(2021)辽0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准许执行“海城北方”牌饲料机组。
  
  02、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判决支持仲利租赁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主张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11月24日,案件终本执行。仲利租赁可以再次起诉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但其一直未再提起诉讼。
  
  仲利租赁在2018年7月得知租赁物被查封,至法院最后一次审理本案的2021年5月27日,在长达近三年的时间里,未向法院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故其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权已消灭,仲利租赁不再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03、作者观点
  
  1、合同解除权尚未消灭
  
  该判决法院以2018年7月仲利租赁得知租赁物查封,直至开庭审理日,将近三年时间,仲利租赁都未行使合同解除权,从而认定其解除权已消灭,法院的观点貌似已仁至义尽。
  
  但我们细看本案租赁合同订立于2013年,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合同中也没有约定。行使期限在没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下,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此处的“对方催告”应指承租人催告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不能扩大解释成案外人查封租赁物进行催告。所以本案中尚无证据证明承租人顺禾粮贸已催告仲利租赁行使合同解除权,租赁物被查封不应视为催告行使解除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仲利租赁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解除事由,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权应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起算,解除权行使期间为一年,所以仲利租赁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都还可以行使解除权,其解除权并未消灭。
  
  2、解除权消灭不代表丧失租赁物所有权
  
  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仅仅是取回租赁物的一种方式,即便仲利租赁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不能改变出租人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的事实。在诉请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的案例中,法院一般都会判决在承租人未清偿全部租金之前,租赁物所有权仍归属于出租人。
  
  3、诉请取回租赁物已过诉讼时效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的,出租人可以再行起诉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该条规定并没有明确再行起诉的时间,我们应从何时开始起算再次起诉的诉讼时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两种诉请均应自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即2016年12月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至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颁布实施日未满2年,诉讼时效应为3年时间,应计算至2019年12月;
  
  第二种观点认为,两种诉请应分别计算诉讼时效。仲利租赁诉请支付租金的判决经法院执行未予履行,2016年11月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开始起算诉请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的诉讼时效,应计算至2019年11月。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因为案件诉讼程序漫长,如果均以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开始起算,可能会出现诉请支付租金的案件尚未审理完毕,解除合同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实际上就剥夺了租赁公司再行起诉的权利。
  
  虽然本案中按照第二种观点,诉讼时效起算时间还早于第一种观点中的起算时间,但在诉请支付租金的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一定意义上已表明租赁公司租赁债权无法实现,租赁公司应当要主张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了,此时起算诉讼时效更加公平合理。
  
  《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8条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强制执行后,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应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这与再行起诉解除合同诉讼时效的计算有共通之处。
  
  所以,笔者认为本案中仲利租赁诉请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的诉讼时效已过,已丧失胜诉权。
  
  04、对融资租赁合同取回权的思考
  
  如果租赁公司的合同解除权消灭,或诉请取回租赁物的诉讼时效已过,租赁公司是否就无法再取回租赁物了?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分析一下租赁公司取回租赁物的权利来源。
  
  1、取回权来源于解除权的行使
  
  法律规定,出租人可以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取回租赁物,并要求赔偿损失。此处的取回权来源于租赁公司行使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权。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应恢复到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因此租赁公司可以请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先将设备卖给租赁公司,之后再向租赁公司租赁使用,这其中包含了资产转让和融资租赁两个法律关系。有的租赁公司会将资产转让和融资租赁分为两个合同,而有的租赁公司会将资产转让和融资租赁两个法律关系融在一个融资租赁合同中。
  
  在融合为一个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况下,租赁公司诉请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时,解除的不仅仅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还包括资产转让法律关系。如果那样,合同恢复到订立之前的状态,租赁公司仅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购买价款的权利,而不享有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权利,因为租赁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就是承租人的。
  
  虽然售后回租合同中都会约定,在承租人违约时,租赁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取回租赁物,但若约定的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相一致,也将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笔者在想法律规定的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应不包括解除资产转让法律关系,否则也将无法取回租赁物。
  
  2、取回权来源于合同履行
  
  售后回租合同中就履行期满后租赁物归属通常规定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后有权以名义价款或无偿购回租赁物,这其中还包含一个附条件的回购法律关系。在承租人没有支付全部租金的情况下,租赁物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承租人无权购回租赁物,在合同履行期满后,承租人应向租赁公司返还租赁物。
  
  租赁公司的合同解除权消灭,仅能代表租赁公司不能在租赁期限内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但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如果承租人未支付全部租金的话,租赁公司仍可以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笔者认为此处的取回权属于物上请求权,并不是基于合同之债产生,故其不受诉讼时效影响。
  
 在一般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人违约,出租人丧失合同解除权,出租人难道就无法取回租赁房屋了?笔者认为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当然要将租赁房屋返还给出租人,而且这个返还请求权不会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消灭,超过诉讼时效出租人丧失的仅仅是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权利。
  
  《九民纪要》第124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裁判是基于不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有效合同(如租赁、借用、保管合同),判令向案外人返还执行标的物的,其性质属于物权请求权,可以排除执行。
  
  买卖合同中,如果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解除权,合同解除权消灭,出卖人确实无法取回出卖物。所以法律规定允许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即在出卖人不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出卖人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取回出卖物。此处出卖人的取回权是基于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也正是基于合同在继续履行,买受人才能享有赎回出卖物的权利。
  
  05、对融资租赁合同取回权行使的建议
  
  仲利租赁与兴科典当执行异议纠纷,虽涉案金额不大,但该案历经3年时间,最终法院判决意义重大。如果租赁公司未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导致丧失租赁物所有权,将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租金债权的实现,因为租赁物为租金债权实现的重要担保措施。所以我们要及时反思,制定应对措施,避免同类的判决再次出现。
  
  1、梳理存量项目是否已出现合同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情形,如有必要应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同时也可通过补充协议重新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于新项目,应修订合同文本,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尽量避免出现丧失合同解除权,而无法及时行使租赁期取回权。
  
  2、对于已诉请支付租金的存量项目,要跟进执行情况,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应及时再诉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再诉。
  
  3、假如真的解除权行使期限或诉讼时效已过,租赁公司丧失的也仅仅是主张支付租金或解除合同的诉权,但无法改变租赁公司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的事实。在租赁期满后,租赁公司仍可以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