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发布金融审判典型案例

  2022-10-27

  某工程公司与某保理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与某保理公司签订《保理融资协议》,约定某工程公司将其对某房地产公司《购销合同》项下应收账款406979.53元转让给某保理公司,协议除约定保理融资金额、保理期间、利息以及基础合同债务人按期回款、未按期回款情形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外,还约定“如基础合同项下债务人因非商业纠纷原因而不付款,则保理商将于账款到期日45天内履行承保义务,向某工程公司担保付款。”后双方向某房地产公司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保理公司依约发放融资款365000元。然截至应收账款到期后45日,债务人未支付基础合同项下款项,某工程公司起诉保理公司支付保付款31029.53元及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工程公司与某保理公司订立《保理融资协议》,将其对案外人某房地产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某保理公司,某保理公司向某工程公司提供资金融通、债务人付款担保服务,符合保理合同的法律构成要件,保理合同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约定,某保理公司应在应收账款到期45日内担保付款,向某工程公司支付基础合同项下货款406979.53元。该笔款项扣减某工程公司欠付的保理融资本金365000元及利息10950元后,某保理公司还应实际支付某工程公司保付款31029.53元及利息损失,遂判决支持了某工程公司的诉请。

  典型意义

  依据《民法典》第761条对保理合同的定义,保理人在受让应收账款后应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实践中,当事人可在同一份保理合同中约定一项或多项保理服务。本案的典型之处在于,《保理融资协议》约定的保理服务既包括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还包括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付款担保服务。保理人未在应收账款到期后约定的期限内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支付货款、履行付款担保责任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责任范围为应支付的货款与融资款本息的差额及相应的逾期利息。

  成渝金融法院2023年度典型案例

  2023-09-27

  重庆某保理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某医院、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有追索权保理 一并起诉  基础交易合同  案件管辖

  【典型意义】

  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其纠纷可能涉及保理人、应收账款债权人、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的不同法律关系。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保理合同作为一种全新的典型合同类型,首次在我国现行法律层面予以确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亦增加了“保理合同纠纷”这一新案由。然而在保理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由于保理业务架构的多层次性和交易环节的复杂性,各地法院就保理合同纠纷的裁判标准仍存有较大差异,特别是有追索权的保理人一并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而基础交易合同与保理合同管辖约定不一致时,如何确定案件管辖尚无统一认识。本案从“有追索权保理”的担保功能、合同相对性、纠纷公正高效审理三个维度出发,认定在保理人、应收账款债权人、应收账款债务人未就管辖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有追索权保理人一并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一般应以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该项裁判规则的明确,有利于保理合同纠纷管辖的迅速确定,亦能敦促保理人作为保理业务的主导方,在受让应收账款债权时注意审查其中的管辖权风险,从而规范金融市场行为,有效防范管辖争议的发生。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6日,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某保理有限公司签订《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约定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将其与河南省某医院之间的《合同书》项下的应收账款及相关权益转让给重庆某保理有限公司,重庆某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相应保理款。若受让的应收账款不能按时足额收回,重庆某保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双方还约定,因保理合同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理融资款还款期限届满后,河南省某医院、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均未履行清偿义务。重庆某保理有限公司遂将河南省某医院、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以及担保人一并诉至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河南省某医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根据河南省某医院与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中的管辖约定确定管辖。

  【裁判结果】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河南省某医院的管辖异议。河南省某医院不服提起上诉。成渝金融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有追索权的保理实质上是应收账款债权人为保理人不能从应收账款债务人处收回约定的债权而提供的担保,具有明显的担保功能。在保理人选择一并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时,应参照担保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其次,本案中河南省某医院是基础交易合同的当事人,但不是《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的当事人,不应受该合同管辖条款的约束。重庆某保理有限公司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应当知道基础交易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作为债权受让方理应受该合同中管辖条款的约束。最后,以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案件管辖,既可以维护程序公平又有助于实质性化解纠纷。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移送河南省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