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新能源公司系浙江某市知名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营多晶硅太阳能产品研发、光伏发电等。因业务拓展需要,该新能源公司与某金融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后因经营不善,双方产生纠纷,故成讼。经人民法院判决,判令某新能源公司偿还某金融租赁公司合同租金及违约金共1亿余元。判决生效后,某新能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某金融租赁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实地走访了解被执行人某新能源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查阅档案,反复研判,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名下废水排污权(200吨/日,化学需氧量4.8吨/年,氨氮0.6吨/年)具备处置条件,遂将财产处置工作重心放在了该废水排污权的变现处置上。由于此前天津市并无成功司法拍卖排污权的先例,为保障排污权顺利变现、扫清后续评估拍卖工作的障碍,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当地环保部门,询问排污权在当地的登记、竞买、过户、使用政策,了解竞买人资格要求、过户流程、税费缴纳等问题。
经评估,该项排污权拍卖以评估价484万元起拍。共有四家竞买人参与竞拍,竞买人累计出价50次,拍卖价格从起拍价454万元飙升至800万元,最终以800万元成交,溢价率达到76.21%。“零折价”起拍,最终仍以高溢价成交,体现出排污权作为新型无形资产的巨大经济潜力。本案排污权的成功拍卖,盘活了被执行人的“僵尸资产”,申请人的债权得到保障,被执行人债务“包袱”得以减轻,执行效果非常理想。同时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僵化”的排污权指标被重新激活,减轻“增量”排污权指标的压力,有效降低了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依法执行新型财产的典型案例,是天津市排污权司法处置第一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处置被执行人财产,需要将环境效益放在更突出的位置。本案排污权的成功拍卖,实现了天津市司法拍卖被执行人排污权“零的突破”,促进了排污指标的存量交易,实现了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激活碳排放、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市场贡献了司法力量,兼顾了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为本市法院相关案件的办理积累了宝贵经验。